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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标准产品] 再议:《GB 4706.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相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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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31 20: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新的国家标准《GB 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将于明天——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了,而当前也正处于该产品的热销季节。该标准没有对应的IEC60335标准。标准对应的产品也有很强的中国特色。3 x2 x7 b0 r9 i; a  S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实施,本人初看之后对有些地方感到疑惑,也有些地方感觉值得商榷,特提出,愿向业内人士请教和共同探讨交流。
: J$ s; ]9 T2 C% t. Z0 l
* e: Y: _4 X! Y* J% n! }8 C/ y1适用范围# e6 q  ]% S6 S& J0 u
标准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以下简称“暖手器”)及类似器具”,且定义了“暖手器”为“供手部取暖的器具”,但没有“类似器具”的定义;定义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为“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并在7.1规定器具应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7 _% d* Y" }% @1 j6 \) y' _问题1:如器具不仅是用于“手部取暖的”,或不单用于手部取暖(说明书可说明),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手部取暖的,如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是否不适用本标准(即哪些属于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类似器具)?; Z% h# u  Z7 x+ e: X  l' W
问题2: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是否适用?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
8 ]% B  c# ]' q
) g' E& ?1 H5 f6 D2 定义  k# k8 c- \2 t0 F! I( g3 c) i4 g
“硬壳暖手器——外壳为硬质材料的暖手器”( z. s7 I- r2 m" `( X4 n) y  x
硬壳暖手器不是硬质暖手器。划分可以商榷。但若改为硬质暖手器,定义充分不必要:如软壳硬芯。
2 H7 ?& ], y( w" e4 y“柔性暖手器——外壳为软质材料的暖手器”
/ F4 N1 t7 I+ G: e! d) @. I6 {定义必要但不充分。同如上例:软壳硬芯。1 B! G+ _9 C  P5 h3 V5 J, z

0 B$ t0 x- N. ]2 i& W' n意见:以外壳定“软硬”,定义似不准确(或不合理),会导致试验和要求的缺陷。如有硬壳液体芯或软质外壳硬芯产品出现怎么算?(见后面有关结构中的“耐(汽)压要求)。标准不应当仅看到现有产品。7 M8 p0 |" r9 R* R4 I( g' s5 b( f+ p
' L: y. z+ z- p: ~9 b3 q
3 试验的一般条件
6 h2 {5 `5 F, t( g5.5 规定“如果器具带有一个可拆卸的外套,则试验应在带或不带外套两种情况中选取不利者进行。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
1 i1 h5 p, k7 S按此要求后一句,对要求使用必须带外套的器具哪试验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呢?防触电?外套摘不摘?发热试验暖手器表面温升在套内测量还是在外套表面?21.101的跌落试验是否也是带着外套?( j( ?* W: x& R/ u" \& O. j
意见:单从本条看似乎试验都应带着外套做。但防触电试验这样做与第8章本身要求显然不符。对21章试验而言,器具即便在使用时必须带外套,但在非使用状态,外套可能离开发热体(如清洗),器具亦有跌落的可能。如此试验似乎不和“最不利原则”。
4 X0 Z# G8 @$ z) R: C. V/ M, j  d' f
4 分类7 W! l. n- B% C# X$ a, L" {
标准第6章分类为何只允许II类、III类?(排斥I类)1 ~2 |$ b8 \7 p- Y, {
虽然电热毯、电热垫(GB4706.8)、暖脚器和热脚垫(GB4706.80)都要求为II类、III类,但这类器具都是使用中长期于人体接触并为带电使用;另外电推剪(GB4706.9)、毛发护理器(GB4706.14)等通电使用且使用中与人头部接触的便携式器具以及便携式按摩器(GB4706.10)也要求为II类、III类。但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如电烙铁(GB4706.41)、手电钻(GB3883.6)则均不排除I类器具。本标准规定的器具明确定义是“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属断电使用,为何不可I类?(II类产品对现行的许多产品在结构和元件选择上恐都会带来较大变化。)$ h! R& |; M7 C0 ]
+ z' q' z+ R8 c
5 标志和说明及其与适用的关系
4 a6 ^7 t4 O+ _5 C& Z) i5 j+ v标准7.1 对器具标志增加了一些要求:
& V# e9 C3 x0 X) h0 U9 Q——器具应标有“禁止在通电时使用”;9 [& l" _7 W; z5 y1 E
——硬壳暖手器应标有“禁止覆盖”
2 l3 Z) V( O: H5 }, E4 `8 u+ ?问题:1 该标志与不单是暖手器产品的暖被、揣到衣内暖胃、暖腰等原有功能有悖。6 n1 B: g6 ^" @# U7 j. ^# B9 S/ ~, e
是否可以说该标准不适用该产品?还是说该产品不可有该功能?(见本文1问题1)
) a( n; X% y( \. ?1 |$ i问题  2 标志标在器具何部位?主体或可拆卸外套?按7.15该标志应当标在主体上,然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且带外套后如何保证该标志被使用者充分注意到?; @/ G1 ~( L$ i$ ~
问题  3 同样如本文1问题2所列产品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被本标准所禁止?
% r, u8 N6 {9 P, |* W问题  4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 i+ F; k8 n8 d; j% @- h
4 @! ?4 x: V% }! C4 m/ o*由于3.1.9和5.5 都提到相关试验要按说明书要求试验,特别要注意说明书的内容和写法。9 i3 S& G4 V3 n& y' b
试验这里按说明书说明的使用方法试验,不是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试验。标准不尽合理,厂家可以利用。
, ~: ]# ~; W2 t  I' g- E( X) Q& D0 ], x* y4 d! r" R: x, c
6 标准22.7所做修改似乎仅考虑了市场现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充液式柔性暖手器。如果硬壳暖手器是内部充液的呢?显然也应当有过压保护。现在的22.7表述即不宜,至少是容易引起争议,似乎只要是硬壳就不需要防爆(参见通标)。相反,如果柔性暖手器内没有液体呢?难道也一定要有过压保护?
) r# }6 x3 @. S7 f8 f* d( ^1 a% n" ]& L4 _7 d5 r
7 一些图例:
; E% d: [/ }" K9 k, ?   图一
  c* ?0 N( k1 D  `3 k& r图一所示是一个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它标称的额定电压220V,功率60W,通电升温20min,保温时间约60min。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
- }+ Z! O) B- b( ^( Z
. \! \* I( Y. R- }+ S2 u' s         
& ~4 @& s2 ^# o1 N" O! B  图二                                                        图三
: J9 G4 C, ?& s8 W% M  q9 Z图二、图三所示似乎是该标准规范的目前市场最常见的两种典型产品。图二为“硬壳暖手器”,图三为“柔性暖手器”。
! N) U0 \0 Q8 v3 o; A然恰如前本文1问题1所说,图二产品现销售说明写明:“可以用来暖手、暖胃、暖腰,还可以暖身、暖被,减轻冻疮、关节炎、慢性肠胃炎的发生。”如果它“禁止覆盖”,如何暖胃、暖身、暖被?是该改标准(或本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要改产品(或说明)?0 {7 {  h& P0 L, v# b3 `
同样图三所示产品也真要“禁止覆盖”,其功能也要大打折扣吧。
/ t7 P" M$ U5 x6 F" t9 ^6 W3 i# c1 t: x, z' _
   图四0 H9 x* S2 [9 H/ ^3 y) b' r
图四产品:功率60W,升温时间3-10min,保温时间约180min。
, Z$ B8 }3 p; T+ ]. w  b2 [   图五2 W  ]/ R4 N& _3 R5 F
图五产品:功率:加热状态<65W,保温状态<10W;升温时间15-20min,保温时间约60-120min。' x* I- x7 N* @: x
- M% J# v$ i$ b" p5 U' ^* k1 S
图四、图五都是具有一定储热功能,又能带电使用的器具。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其相应带电使用应为本标准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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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1 20:12 | 只看该作者
图六( X8 Q! V. t, `. F

- W/ H* q; D' O& }  f  O& }图六是通过在110V-220V电源电压下对器具中锂电池充电,再通过电池对发热体供电,将电能转换成热能,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脑USB接口供电。它是本标准定义下的III类器具吗?显然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本标准3.102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定义:
) q( X  h7 _5 i5 \6 {/ p % j8 j; W( e" u  ]$ y& e# [
它直接储存的是电能不是热能,暖手时又没有与电源断开。
7 O3 d; ^; H6 f3 Q% y9 X但接下来的问题是目前有III类储热使电热暖手器吗?% ?, o, M0 I# W1 o5 b5 f) L
已经是在安全特低电压下供电了,为何还要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H6 R5 C7 K) V. g

$ K5 x1 `/ K1 v% k0 [$ i6 W   图七: v" @4 l- ~8 V7 P: u1 z+ l
图七是一种石蜡为储热介质的器具。它工作在介质固-液相变状态,他即可做成如图软壳之中,也可做成硬壳产品。如果这样介质的产品做成硬壳暖手器,22.7是否会显得有缺欠呢?! k" f1 A: T5 P; f- ~! z- y

% |5 i- q. ~- a, V  X, ^5 v, E- h
0 J0 k$ A# H, H4 X) |注:以上图片为随意从网上下载,其中有些带有原下载处或产品信息。本人即无意宣传也无意贬低这些产品。仅做技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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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31 22:43 | 只看该作者
——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应当算是类似器具,暖脚器有专门的标准GB4706.30除外;+ Y+ d" m/ b: r( W3 X5 W# Z+ w" r
——如果不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可能还要符合《电热毯》标准。因为这等于使用柔性发热元件了。
1 ^0 g' l! A# u( i6 U——定义中可能确实没考虑其他情况。
  h- o- y) `% d4 B——“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有可能是一种妥协,应当是违背安全原则的。! ?0 H4 D9 }  D2 o
——排斥I类是因为器具存在通电时被使用的可能,整个器具被视为手柄结构,电推剪、毛发护理器有存在这种与皮肤毛发接触的可能,因而要符合22.36的要求,所以不能是II类。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包括配电柜、机床的手柄,都应是以加强或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倒是奇怪电热水器是I类)
地板
发表于 2010-10-31 23:04 | 只看该作者
——“禁止覆盖”应当主要考虑通电充热状态时可能出现的危险,与使用时揣到衣内暖胃、暖腰功能不算相悖。
- Z+ g8 s% |- O3 L( B/ l9 D7 |——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这个问题确实是好,企业要两个地方都标注了。
" ?: V7 H7 P9 m: q$ u# Y"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可能和热安全相关,一但温控失效,仍存在高温破裂的危险。9 i' o2 Q# J1 ]8 s
——过压保护,没有液体没有气体,即使非正常也没有这些东西,那就应不需要。
5#
发表于 2010-10-31 23:12 | 只看该作者
综合说,标准确有考虑不周之处,这也和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很多企业或检测实验室重视程度不高有关。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所有意见,起草工作组都必须给予采纳与否的回复,并作为报批文件之一上交至标准主管单位。标准审查时,也是重点审查这份材料。3 Z0 F% ?5 K% l) }' W; B
2 K$ b: V/ J1 O- N2 ]$ a
——只是我们都不知道它在征求意见!
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07:3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可能还要符合《电热毯》标准。因为这等于使用柔性发热元件了。”6 Q0 l2 c) [* _8 O
! C1 {& r/ x# e3 k# V8 O, S
    不错,如果器具有一定储热功能,但通电和断电有都可正常使用,这类器具按理就应本标准和电热毯标准(或其它相应标准)都满足。但“严禁覆盖”是否妨碍了两者同时满足的可能?
* Q+ `6 K0 a4 i  r    标准是否可设定某试验来确定哪些器具可以覆盖,哪些不可以。* ^) l3 ~' ]$ s9 [  E: J. ~
  或者说通电、储热都可使用的两用型器具就是不适用本标准。! @0 A; O0 t7 T9 K

) K! i; f, S- \0 P! _7 F“——排斥I类是因为器具存在通电时被使用的可能,整个器具被视为手柄结构,电推剪、毛发护理器有存在这种与皮肤毛发接触的可能,因而要符合22.36的要求,所以不能是II类。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包括配电柜、机床的手柄,都应是以加强或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倒是奇怪电热水器是I类)”
7 l) |8 C$ Y4 v" S" i: l" J+ R4 q% i% S; u
    电烙铁等手持式电热工具似乎也可以容忍I类
7#
发表于 2010-11-1 09:02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4 M; ~2 r! B" b' e. I* _一个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m* j9 e5 D6 i  y
1)一般情况下是先事故,后标准,或者先产品,后标准。那么标准制定时,对产品的定义以及覆盖面多少会不足之处。# X( o* i3 h: b0 _( r% }: z/ p
2)标准起草的几种情况,一是国际标准或其它国家标准结合本国国情,形成国家标准,这时候一般是直接翻译国际标准,然后加入国家元素,二是新产品,新标准,对于国际或其它国家没有的标准,起草时,一般是产品出来了,或是事故出现了,然后再定标准,这时候,参考的蓝本是一个特定产品,或是特定产品引起的事故,而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和以后出现的同类产品的新版本,或者其它危险,则可能没有预见,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 R3 U" n& V/ l% m& ^  R6 a% Z3)征求意见,一是征求面比较窄,往往是哪几家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即使是公开征求,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有些企业抱着“我的产品缺陷我干嘛要自己揭发”的态度,可能不太乐意提案。2 p- ^5 ?) j/ l1 ~& Q: G
4)部分妥协,因为一个标准如果定义得太过死板,对生产制造业会造成很大程度的冲击,造成一些不良后果或是政府不愿意的结果,此时就会有部分妥协,或是说有意放松放宽。即使在欧美,也是这样,比如曾经有CPSC的一个提案,因为执行起来困难,后来只对小部分产品执行,然后慢慢的扩大,具体案例我不大记得,我的意思不是中国一定比他们差,但事实上中国起步比他们晚,在考虑方面可能具有更多的局限性。
/ ^* h! U- [  l" ~* f3 i9 ~2 P  d4 j- b: c4 K* F7 H
所以对于以上情况,结合实际,对于楼主提的问题,有几个观点:1 X5 [8 ^0 ~; U, |0 g
1)从设计生产制造业本身出发,如果一个企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只要你的产品跟这个标准沾边,就尽量做好,比如标准只规定了暖手和类似,你用来暖胃,暖腰,如果可行,也按标准来做,特别是警告标示这一块,多加无害。+ }5 F* Z8 R# Z3 u) w
2)从质量监管部门出发,首先按标准实施,然后应该逐步加大监管范围,对类似新产品,或是新功能,新安全隐患,即时上报,以便版本升级时加入进去。
: E# R2 Q$ q9 R, c) ]0 _% m2 I7 M3)从检测和认证机构出发,检测认证机构通常被认为是服务性的,所以按标准或是客户指定要求是肯定的,另一方面,机构也可以做一些可能性的安全隐患的积累和上报。  m6 R/ h/ G& i  \7 f; K! ]9 S
0 G  p! H1 O8 [2 X
其实以上观点都是废话,也许谁都知道,全当赚金币吧。
8#
发表于 2010-11-1 12:54 | 只看该作者
标准在执行时确有困难时,其实可去信相关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求作出解释,这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通常地,作为国家或行业标准,标委会也会组织标准宣贯学习班的责任。
- N) O8 B* {: |5 {$ `! @+ h+ T6 ?任何标准都不可能完美,有条文明显不适用时,确实可不执行。但应当与标准起草的检验单位达成共识,以免争端。要注意的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解释才是具法律效力的。
9#
发表于 2010-11-1 12:59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山东某地质检所判电源线截面积不足0.75平方厘米时,家用电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就作出了解释:通过测量导体电阻来判。
10#
发表于 2010-11-2 10:32 | 只看该作者
标准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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