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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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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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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 T, S  Z$ }0 N' Z(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C. M; F# M8 x7 I7 ]+ G: w. J7 P& t, [' }' L2 e. W7 Y
第 1 号 # {- n3 `; d3 u- ^4 \
# C# G/ ~7 K3 V5 y, q9 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v4 e2 w; G( x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5 m3 z  V5 w( `# r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 k9 P; G8 l2 Y. i- s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1 n. ^9 _% Q6 E$ m
                           二○○八年六月六日! }5 F! N8 F1 ?# R" }) f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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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G1 M3 T  m9 v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r: ?+ d; W2 N) J* [

0 B4 e  }1 B8 J3 ~, m* J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9 B, Z# V! q3 n3 k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0 i+ X1 Q: ~' l8 M0 Q1 z+ ]$ s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8 d. i) X) y8 f7 B9 o1 y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G# n4 ]$ t8 r  ?3 r' X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5 E" h2 M+ h! z- q! n; z* `( R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X+ T& Q+ n6 y# M: [/ v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c1 S* }) p" M9 l# |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 v& n. n$ c& _- v! I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d. g8 ?5 v) U/ {2 Z+ q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7 L7 v! _" J6 o1 c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K) a' y) z# N8 A" n9 Y5 G, }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1 M0 k* y! i5 [0 U2 H; T- H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 |% p$ `8 v$ c: U* O5 u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 n6 q. M8 U6 P, p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C& Y2 o: H" X% s3 d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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