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网

 找回密码
 注册安规
安规论坛 | 仪器设备 | 求职招聘 | 国家标准 公告 | 教程 | 家电 | 灯具 | 环保 | ITAV 签到 充值 在线 打卡 设备 好友| 帖子| 空间| 日志| 相册
IP淋雨机 | 证书查询 | 规范下载 | 资质查询 招聘 | 考试 | 线缆 | 玩具 | 标准 | 综 合 红包 邮箱 打卡 工资 禁言 分享| 记录| 道具| 勋章| 任务
水平垂直燃烧机 | 针焰 | 灼热丝 | 漏电起痕
IP防水防尘设备|拉力机|恒温恒湿|标准试验指
灯头量规|插头量规|静风烤箱|电池设备|球压
万年历 | 距元旦节还有
自2007年5月10日,安规网已运行
IP淋雨设备| 恒温恒湿箱| 拉力机| 医疗检测设备沙特Saber 埃及COI 中东GCC|CoC直接发证机构水平垂直燃烧机|灼热丝|针焰试验机|漏电起痕试验机
灯头量规|试验指|插头插座量规|灯具检测设备耐划痕试验机|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 | 耦合器设备广东安规-原厂生产-满足标准-审核无忧
查看: 4741|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话题] 耐电压试验方法的疑问!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3-18 1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作为被连接在电源导线上的除噪音用的电容器和连接在电源导线和保护接地间的电容器,4 C6 f6 W2 N# F% }
在进行耐电压试验时,为什么需要在断开
沙发
发表于 2009-3-18 10:28 | 只看该作者
因为会由于此类电容器的表面击穿而造成误判器具绝缘击穿
板凳
发表于 2009-3-18 10:3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断开,那么试验电压相当于加到了电容器上面,电容器可能承受不了吧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9-3-18 10:51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因为担心电容器损坏而断开的,是因为其他的原因
5#
 楼主| 发表于 2009-3-18 10:53 | 只看该作者
连接在电源导线和保护接地间的电容器,被称为Y电容,是满足了IEC 60601-1:Ed.2.2 要求的耐电压的式样。因此,「防止击穿破坏」是错误的。
6#
发表于 2009-3-18 22:03 | 只看该作者
防止打A-a1时由于Y电容击穿而误判为绝缘击穿
头像被屏蔽
7#
发表于 2009-3-18 22:14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8#
发表于 2009-3-18 22:24 |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蓝白-白蓝于2009-03-18 22:14发表的  :  f  j- z) X/ Y. J! c
不是一定要断吧,如果能过就不断也是可以的,断开是为了保护器件2 i! [- U+ x& A) F2 p
主要考虑这样的情况,对于I类设备,网电对地是1500V的耐压,网电对次级或者AP电路一般采用起双重绝缘的变压器,耐压为4000V,而如果设备的次级或者AP对地的距离太近有可能导致测试电压通过接地电容避开隔离变压器直接耦合到次级或者AP电路上造成器件的损坏,并使实验fail
& O9 @! e+ L# v0 w6 p. m( ^. y而由于在正常使用时,由于是保护接地,因此不可能有电流从地耦合到次级或者AP电流,因此断开电容测试是合理的
$ ~" Z: ^) ?( ?0 D. `  y& j$ m5 c
4 ^. A  f( [. R6 ~' X; M  }7 |2 N
9 k6 d7 t" ?& z4 e# I- x
的却是这样的。在实际的检测中,如果耐压没过,就需要分析下原因,耐压从电容跑了也是一个方面,还有的就是装了压敏电阻也会照成耐压没过的假现象。。。。
9#
 楼主| 发表于 2009-3-19 08:2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CO的意见是:「在保护接地侧断开」的目的是防止,与试验绝缘并列连接的电容处流经的电流随着试验电压的增加,超过耐电压试验器的异常判定基准SAFETY LEVEL使耐电压试验器产生异常判定。
10#
发表于 2009-3-31 10:48 | 只看该作者
XY电容都是安规电容,肯定可以满足耐压的要求的。只不过在试验中可能因为电容的存在而使泄漏电流过大造成耐压仪器报警,并没有击穿,解决办法是移除该部件进行检验,同时要求提供该电容的认证证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安规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安规网为您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QQ|关于安规|小黑屋|安规QQ群|Archiver|手机版|安规网 ( 粤ICP13023453-10 )

GMT+8, 2024-11-23 01:33 , Processed in 0.071217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广东安规赞助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