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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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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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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V& e6 p. @( M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 x2 W6 R* r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
9 v& }, _3 ^2 c. r
* l' Q8 i% X, U/ ^7 Z4 {' x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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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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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 T" }* s; M% t8 g, |. Z4 Y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 i. o% {8 S0 l* o# r7 h- o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 k- w& `7 ^3 y# v4 J4 [
谢谢回复。1 E( D! }6 I8 D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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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8 C% H- H/ `3 ]5 A  c
谢谢回复。  z: M: F, Z: Q) _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 T3 R  a" h+ q- u: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4 y7 {' X9 i  Z- x  q% {#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W! q2 J+ k$ p)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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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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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4 U$ U/ i" M, U' a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q6 g  x7 S# L% z! N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7 B- W7 n) [/ ?9 b1 i0 e! K, N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M& T$ H& k3 M# I0 Q. \  X3 S$ f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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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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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4 T' a3 G! a6 f  _8 c! ~. n( N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 C5 F6 w5 w% M+ L1 j  U0 w1 I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 x% b- h' w6 C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 H# N% H+ q, }3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
! H) x7 n3 r" S$ e* f* x" A! @9 N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 Z2 [2 B8 G8 Y, o; g- ^1 I5 j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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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 D( N" O: E  @6 {' a' p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 I% |  o( z/ l7 A3 ?4 ^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6 u5 ]1 w* s# J8 m* r
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5 Q; ^) o0 \. f  T  U

1 u1 V. g, s- J1 v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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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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