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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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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I3 P: I" X, N" `2 K,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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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s+ D, m: {# f& P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0 Z7 k# T! z2 a) o( I- S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9 u* Z- L* Z9 E! \" s' H4 Z9 o
9 b+ v  F5 s+ k" |
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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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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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1 M! H2 ^7 {: g% f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 [( {/ u% k3 O9 N0 w# ]5 k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 x9 R& I) U- \. D7 e4 L: o谢谢回复。- f3 |/ D; ?  w# i7 s2 k) `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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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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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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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t5 _* `' `; T9 D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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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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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6 J+ J2 C& q  Z: w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j; n5 x7 @+ G$ a: j( Q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U# q1 i" t0 J1 ^, W' i/ G3 d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6 m3 {7 D+ ?" w, \* v2 r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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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S" O* G9 a" I% w. T) N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K- R7 ~/ K; R/ W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 X7 T2 o- C4 F3 D& U1 T5 N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3 O2 p- H5 _# O0 V% F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0 y; u1 |3 q$ _/ Z4 H- r2 v
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y% a) b* e8 u3 B- C3 R
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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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 S! V; E9 H  z( ^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6 ]! f" l6 b/ U0 _) b' n0 p; q( G
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5 P. B! I8 h/ Z; {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u2 W. n: d* @* y) N
" x  E# g5 ^( K2 H
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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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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