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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 CCC铭牌上是否可以不标制造商只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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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0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记得CB认证中是可以商标或制造商二选其一来管控的,不知道CCC是否可以这么操作,请专家指点
沙发
发表于 2016-3-22 09:10 | 只看该作者
二者选其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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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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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22 09:30 | 只看该作者
商标必须是注册过的才行,否则无效,提供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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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证明也不用提供,因为商标根本就不归CQC管,你申请模压的时候只要有制造商信息,商标想打哪个打哪个,至于授权问题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问题,不再CQC管辖范畴,可能贵工商局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15 10:11
上次问CQC的工程师貌似说只管控制造商不管控商标,商标可以随便打,打别的公司的都行,比如ODM证书变更持证人,可以打持证人商标,制造商还是原来的制造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1-10 13:41
非常正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27 15:42
正解  发表于 2016-3-2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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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10:06 | 只看该作者
liuxilin1215 发表于 2016-3-22 09:10
% F: R8 l7 j" n2 R% d% Q' L3 g4 m- X. a二者选其一即可。
' z: r. M5 }4 r" K' k) T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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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3-22 13:22 | 只看该作者
4706标准要求是制造商名称和商标可以二选一,或者两个都写;
( }8 X) L- X5 j6 x% B但是GB5292.2-2008要求,国内生产的产品上必须标注制造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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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292.2-2008 这个标准怎么找不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0-2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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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22 16:26 | 只看该作者
是滴,要有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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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3-22 17:06 | 只看该作者
GB4706.1-2015 7.1“器具应含有下属内容的标志:——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 T( b  ^: u, C, U1、不止在铭牌上,可以在器具主体。+ E9 G* O, e9 f
2、上述的条件三者并列,可以看到商标前是顿号,并列了责任承销商的名称。是否可以理解为注册后的商标是识别标志?
$ z, B) n8 Z5 l  K$ ~& Y* d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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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槽,语文没学好.........不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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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21:14 | 只看该作者
tf77587782 发表于 2016-3-22 17:06
7 y9 }& ^+ j6 k5 b& pGB4706.1-2015 7.1“器具应含有下属内容的标志:——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 g1 _6 r; o; e
1、不 ...
- k1 x) R; }5 K/ n5 h( N
卧槽,语文没学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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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3-23 00:18 | 只看该作者
需要商标注册证明,不然就要标示制造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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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3-23 09:06 | 只看该作者
国内销售的产品还有一个<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9条有明确要求需加生产者(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8 T9 B: _" d. F; D; j# h7 R
/ A4 }0 V+ D3 n, W8 h4 s6 q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 ... 20121017_265779.htm; H1 d1 s; A! r

8 }* {4 }6 C8 ?5 s5 r' A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l, C% H- c1 x4 q) N

; n* T! ]5 y2 K: Q7 ]/ m+ l( [: x3 D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 ~4 \& X9 h4 H! b+ U8 Y/ h7 `; j$ u; b( Q0 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0 Z& \1 M8 v( s: R; i
4 Y' ^( [/ M2 z6 }# r' M- ^3 `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3 a' ?- v% x! @2 p

3 }2 ]. @$ p* |5 ^' ^2 N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o' x7 y) M8 w8 p& y4 Z$ m; Z; N6 ]

( B5 q& L/ E1 c& `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3 x2 q  O/ M9 r7 a
5 _6 d: {1 M) U( s6 K# |: u* Y: ?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 X) O: k/ v3 R1 `1 w  a/ a) X' \9 w1 j  c7 D3 K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1 z7 h" i9 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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