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519号令,修正“食品添加物、输入锭状胶囊状食品查验登记相关规定”,名称并修正为“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相关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相关规定 2001年12月31日卫署食字第0900080663号公告订定 2014年3月2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519号令修正发布 一、 食品添加物新案申请 (一) 申请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应检具下列书件、资料及费用: 1、 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申请书乙份。 2、 原制造厂为合法制售工厂的官方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原制造厂为合法制售工厂的官方证明应为近五年内出产国管理产品卫生安全或核发制造厂证照的政府机构所出具的文件正本,其内容包括制造厂名称地址、营业项目、产品种类、工厂的卫生状况、出具证明的政府机构全衔、戳记或主管官员的签章等事项。 (2) 以制造厂证照复印件为本项证明文件者,该证照若未登载有效日期,其发证日期应为近五年之内;且需经公证机构认证文件与正本相符。 (3) 台湾地区产者免附。 3、 检附原制造厂授权经销商可经销申请产品或原制造厂受经销商委托制造申请产品的证明文件正本。 说明: (1) 证明文件应为原制造厂或经销商近一年内出具的正本文件。 (2) 制造商直接供货予申请商者可免附。 4、 经销商授权申请商贩卖申请产品或申请商委托经销商供货申请产品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证明文件应为经销商近一年内出具为授权或申请商为委托的书面正本。 (2) 制造商直接供货予申请商者可免附。 5、 制造商授权申请商贩卖申请产品或申请商委托制造商制造申请产品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证明文件应为制造商近一年内出具为授权或申请商为委托的书面正本文件。 (2) 制造商透过经销商供货予申请商者可免附。 6、 产品成分含量表正本乙份。 说明:产品成分含量表应详细载明各成分的化学名称及其含量百分比,如成分含复方食品添加物,亦应详细载明其所含各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百分比。 7、 产品规格表、检验成绩书正本及检验方法各乙份。 说明: (1) 产品规格表、检验方法、检验成绩书应分别载明:鉴别、纯度试验、定量试验等项目。 (2) 台湾地区产者除可自行品管检验外,亦可委托本部指定的委托检验机构化验,提具委托检验成绩书。 8、 产品包装种类、内外包装材质的书面数据及卷标、包装彩色照片乙套。 说明: (1) 卷标包括原文卷标、中文标示样张。 (2) 包装彩色照片的标示内容应清晰可辨识。 (3) 台湾地区产者免附原文标签。 9、 产品所使用各个原料的来源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台湾地区产者应提具所使用各个原料为食品级的证明文件,倘所用原料为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提具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许可证字号。 (2) 输入者免附。 10、切结书正本乙份。 说明:申请商应具结品名绝无仿冒或影射他人注册商标之嫌,否则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及一切损失外,并径由本部公告注销许可证。 11、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工厂登记的证明文件乙份。 说明: (1) 输入者检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文件中须登载有关食品添加物进口的营业项目。 (2) 台湾地区产者检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工厂登记的证明文件。文件中须登载有关食品添加物制造或加工、调配、改装的营业项目。 12、卫生管理专责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或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备的卫生管理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乙份。 说明: (1) 输入者检附卫生管理专责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2) 台湾地区产者检附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备在案的卫生管理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13、缴纳审查费。 (二) 申请案经审核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有关规定者核发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为五年。 (三) 申请案经通知须进行检验者,应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二个月内依通知函说明事项,向本部食品药物管理署送缴检验费及足够检验的检体,必要时可申请延期一个月,逾期未办视同放弃,由本部径予结案。该检验结果为本部核发许可证的参考。 (四) 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备具申请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向本部申请变更登记,并缴纳审查费。其应换发新证者,并应缴纳证书费。属于变更质量者,应检附样品及缴付检验费。 二、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有效期限展延的申请 (一) 申请展延时限:原许可证有效期限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 (二) 申请展延应检具下列书件、资料及费用: 1、 展延申请书乙份。 2、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3、 检附原制造厂同意继续授权经销商可经销申请产品或原制造厂受经销商委托继续制造申请产品的证明文件正本。 说明: (1) 证明文件应为原制造厂或经销商近一年内出具的正本文件。 (2) 制造商直接供货予申请商者可免附。 4、 经销商同意继续授权申请商贩卖申请产品或申请商委托经销商继续供货申请产品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证明文件应为经销商近一年内出具为授权或申请商为委托的书面正本。 (2) 制造商直接供货予申请商者可免附。 5、 制造商同意继续授权申请商贩卖申请产品或申请商委托制造商继续制造申请产品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证明文件应为制造商近一年内出具为授权或申请商为委托的书面正本。 (2) 制造商透过经销商供货予申请商者可免附。 6、所使用各个原料的来源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说明: (1) 台湾地区产者应提具所使用各个原料为食品级的证明文件,倘所用原料为单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应提具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许可证字号。 (2) 输入者免附。 7、 缴纳审查费。 (三) 展延申请案经审核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有关规定者,核发许可文件,其有效期限为五年。 三、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申请 (一) 名称变更应检具下列书件、数据及费用: 1、 变更申请书乙份。 2、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3、 切结书正本乙份。 说明:申请商应具结拟变更的名称绝无仿冒或影射他人注册商标之嫌,否则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及一切损失外,并径由本部公告注销许可证;拟变更的品名为本部公告名称者免附。 4、 原制造厂出具英文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台湾地区产者免附)。 5、 缴纳审查费。 (二) 包装变更应检具下列书件、数据及费用: 1、 变更申请书乙份。 2、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3、 制造厂所出具包装变更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4、 缴纳审查费。 (三) 申请商号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应检具下列书件、数据: 1、 变更申请书乙份。 2、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说明:检齐公司持有的所有食品添加物许可证,以便一次完成加注变更事项。 3、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清册乙份。 说明:清册中应载明许可证字号、中文名称及有效期限。 4、 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乙份。 (四) 制造厂名称变更应检具下列书件、数据及费用: 1、 变更申请书乙份。 说明:每张许可证填乙份申请书。 2、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说明:检齐公司持有该厂的所有食品添加物许可证,以便一次完成加注变更事项。 3、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清册乙份。 说明:清册中应载明许可证字号、中文名称及有效期限。 4、 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工厂登记的证明文件乙份(输入者免附)。 说明:检附变更完成的工厂登记证明文件;未领有工厂登记证明者,须检附变更完成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 5、 制造厂所出具厂名变更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台湾地区产者免附)。 6、 缴纳审查费。 (五) 制造厂地址变更应检具下列书件、数据及费用: 1、 变更申请书乙份。 说明:每张许可证填乙份申请书。 2、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说明:检齐公司持有该厂的所有食品添加物许可证,以便一次完成加注变更事项。 3、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清册乙份。 说明:清册中应载明许可字号、中文名称及有效期限。 4、 工厂登记的证明文件及门牌整编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乙份(输入者免附) 说明: (1) 检附变更完成的工厂登记证明文件;未领有工厂登记证明者,须检附变更完成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 (2) 政府机关出具的门牌整编证明文件;迁厂者可免附门牌整编的证明。 5、 原制造厂出具厂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台湾地区产者免附)。 说明:证明文件中应叙明厂址变更的原因系地址整编抑或工厂迁移;属迁厂者应重新申办查验登记。 6、 缴纳审查费。 注:若产品改由另一家制造厂产制,应重新申办查验登记。 四、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移转的申请 许可证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乙公司应检具下列书件、资料及费用: (一) 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申请书乙份。 (二) 食品添加物许可证正本。 (三) 甲公司同意许可证转移至乙公司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四) 原制造厂或原经销商出具同意供货予乙公司的证明文件正本乙份。 (五) 缴纳审查费。 注:食品添加物许可证的移转,除因移转致使许可证的申请商名称、地址及负责人与移转前许可事项不同外,其它项目应与原登载的内容相符;如拟一并申请变更或办理有效期限的展延应分别缴纳审查费并检附有关资料供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