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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U! h: [0 n- }7 ]/ k
2013年6月25日,A公司向山东威海检验检疫局报检了1批从韩国进口的小食品,货物共计27030千克,12048纸箱,货值9.5万美元,其中一种奶油蛋糕(102克×12)申报数量为1000箱,1224千克,货值4896美元。7月15日,威海局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上述奶油蛋糕(102克×12)未经检验检疫已全部销售。威海局对A公司擅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法定入境货物的行为处以2350.0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h6 z+ A7 D9 w* y2 w7 V 【案件分析】 / l/ Q4 \: ^& m, u; F
A公司进口的食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要求,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但A公司销售的食品没有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即该食品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自行销售,客观上造成了逃避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3 ~3 R( n7 @* E, _ 【相关法律法规】 ( p7 c: R& S& [: {4 N- 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i) {( _7 s* J" c7 |/ t7 H; o! n. i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G3 h& q+ n+ E' |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 m' p, z, \6 r3 Q, M; x" ]9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A5 o; a: p1 Y+ _6 ?( |+ R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E6 m& ~3 D+ ]5 l. o, d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 j* J, V+ I# v# S 第四十五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F! z1 b0 K1 }( e- w; n: S; e( s
(熊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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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门时报》 9 q: W& m% O# T1 r6 ^4 t"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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