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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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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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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 i" L# L7 J4 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v- \+ u& X, ~. f! h$ R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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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号 5 Q% h  V% V/ r7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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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E5 F% D7 l7 f  ], `, _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 x, L- Q; [9 s% f" I* _& s) _6 X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3 Y* s* A/ U# b' g7 G5 U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 ]0 f( d0 `( z7 @) ^+ j8 W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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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 D$ H: A) ?* B% P/ z+ h8 P+ I# {0 O+ W5 V

: Q- W' r' @# p3 L( Y! g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O" C% r2 g7 H" K; K
" C, @# ]) ~+ |# m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 v( T1 {: f: i* X' z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t1 z' T  l) n7 [* L3 n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 ]0 A0 ^4 F2 W1 z6 @5 \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U- J6 N: Q0 }% X- ?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9 _6 X0 E- X$ \8 S$ J4 j" _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8 e  ~/ E) z. {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j, P8 c* Q& e" ?8 ~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l: D$ z$ P8 j# h$ E# B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Z5 c" K" X2 L* i6 |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 Z+ o; S) X4 `/ i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 P- _* @+ R) v( E# `! ~! u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J; ?0 ?3 Z- l7 ^5 H8 Z! X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5 Y: W* G/ j% I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 |7 a7 U9 j1 r* q7 Y5 q! J, q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9 f. V- ?' X" s$ O2 e0 E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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