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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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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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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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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 t; w9 _. {# d: r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3 a- Z' m, o1 m; q9 k" C. w8 B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V/ [% u- d3 m9 M/ B0 y
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7 T/ p! }- ?& \" ^7 L: ?8 @; o1 H% f4 K
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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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7 O( l" Z+ c/ n% D+ W9 N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l* h4 O3 ~9 a3 q4 D+ t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 o. s" W, E: k# }8 x2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 s+ I8 c. a7 H/ n7 |6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8 J: X  p6 m3 m& j; \% b
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5 W; \( V& Y+ N' ^) `1 t9 I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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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4 d( y  i0 @8 L. v2 Z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u- O* V6 f4 @  d9 M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_4 }6 u1 C& ^# R5 j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4 z' Y* x* [( q) ]2 ^# Z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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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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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6 c, x. J: ]1 L4 O# t1 }谢谢回复。
& U8 P: W7 X( B( l% n5 q& O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0 `2 h* C+ y+ L) T5 \# j+ R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r8 L6 L$ e  }- A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2 x8 @% s1 \) 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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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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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7 G0 C$ @/ b' A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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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
% Y: h5 U& W. R* @8 v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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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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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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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6 h% `0 r6 o+ |) O$ V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_0 @# k# }& g2 C: E& F! e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
! A, Y3 Y  U# q: \& \9 F
& y4 U, J( ]: i+ F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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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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