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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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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5 _/ B: A! u# T( N$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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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r. r; J( n! n4 I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 l* z% Z4 i% ^3 u4 d: G( N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 ?2 o% e" `2 L! d; i

  G0 y4 X# M/ @  Y6 G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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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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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1 ?; j8 Y5 w5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3 [* ?" ^/ a/ \
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5 C+ J/ C1 M! z7 O( M+ k% k7 c
谢谢回复。
$ w* t7 F4 o5 e" g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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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8 ~+ k. ?/ T% |$ d; A) O0 D
谢谢回复。
, S" _5 B2 Z/ I* O2 X) W9 v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8 g; s2 \. s7 d-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n, O6 B! I7 e7 H7 g1 |2 g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7 q8 i  x1 t2 ]4 @9 f  U) c. q* u
3 E' z6 G. O! }6 g! J

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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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a- K; i$ O* ~- i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t# f$ X6 J- u! m- D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0 z2 ?+ y) ^6 u- o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 o! a, s. D( j2 i6 z. a0 R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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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J0 L& s- u% S5 z8 r% N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7 O) w' _; I$ x6 \9 X  H9 D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 N% @+ J4 C) o6 X$ \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0 y8 |8 ^) f! }% r- u: n" p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
- d, X$ q5 r$ n! w' O* d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5 G$ A& Z% U3 A+ I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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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8 J5 n: T8 |0 E" F, Z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8 s/ ^# w" X9 Q, z7 P, M9 g
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 H+ O# x/ ~& n9 m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
% A/ z# m, ~' k9 G  K- ^. M+ \! G  y; ^. c. {
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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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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