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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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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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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5 s5 `4 z" y/ |9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o9 R+ j! Y# y, \9 C
# }6 {9 P: l% \6 B第 1 号
8 T; a9 O/ C: }1 m. K) d/ e+ C- S" `' I+ H+ x/ 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 \) W8 x# E! g) J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 a. |: q- e4 F! D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Q1 s: E, _$ X7 E$ r: Z4 j/ {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 L7 {0 n( Z5 v2 |! r5 H8 h. J                           二○○八年六月六日/ P& F  ^/ T3 Z9 s, x5 `
( a  U  o4 h: Q$ z

! U- \% U8 ]4 D9 f) _
/ N" x' `3 D3 t" O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 z0 x% b+ T- F9 Y9 |4 ^: P! h, _! k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7 ~2 k# @; K2 o0 w. O' c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1 Q% X' W, ~. J6 o& e0 x9 e4 j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 z! l6 L) v& q7 m. Q) K9 @3 L7 j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0 o3 I3 }* z+ p6 a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 S( b% O, M8 e1 S8 V& {+ n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5 a- y5 l9 N, n. n& G9 p8 J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R1 m( F: b! R5 {' s# k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s* }% I; i& o* C3 x! \% {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8 V! K- V8 C9 W, ]+ p/ q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 d3 a, N9 i* t( Z7 t2 H2 ?% P# R2 p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 K' h* Q/ Y8 N" {- |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f4 d+ y. U- L" p' u7 b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 U6 c- J* i  y: M0 P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 E' X9 F5 K1 w! K* h4 q* w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 W5 f2 u9 M0 @; F* e! a) j0 w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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