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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标准产品] 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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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大家是如何解读IEC 60335-1:2010/A2:2016条款22.56的?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的产品,不能单独申请认证,一定要带充电器一起按II类产品申请?
- m0 P6 g( R% n1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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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只看该作者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8 V/ G  e' Q5 Y  c! y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起认证?这明显不太可能,现在是个适配器打满各种认证符号。4 v! s0 v$ J3 P- d. p( j7 E  q! I0 u
②III类结构必须提供适配器后才能进行II类产品的认证,貌似这个可以靠靠。% |/ H6 l  N  @, D& D" K) w0 n/ S

9 v% U! t$ \& z) I我估计未来操作方式:带适配器的做认证,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类呗~~

点评

谢谢回复。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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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10-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再同上面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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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0 13:49; [, H* i/ @: e$ u( W5 \
可拆卸电源应该和器具的III类部件一起提供。
3 ]* _! D5 }0 L' x+ I$ b4 m①60335的意思是可拆卸电源不能单独认证?需要和III类结构一 ...

+ [! m; e3 U! z谢谢回复。- `7 t8 O$ L. U: @1 Y1 j
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还是I类或II类产品中的III类结构,必须要和相应的外置电源一起来卖,像可充电剃须刀,你不能就卖个剃须刀而不提供充电器。对于说不带适配器的III类产品就不做认证,在我看来应该不是这个意思

点评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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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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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B, A- }: Q1 M不过我的看法有所不同,在我看来,这个要求只是说无论是III类的产品(可通过外置电源充电的 ...

" W$ A3 S, D% {  E" i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 M* I! ^# ^. V6 O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算是III类器具这玩意吗?  n- h5 Z' L( s4 p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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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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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3 09:55 | 只看该作者
ylgc123 发表于 2017-10-23 08:07$ F4 Q7 b0 ]5 `
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是这么认为,但是结合新修改的章节6内容。
8 u5 ?( ]. ?& z4 Z3 K' H6 {我们现在讨论的产品在标准范围内做认证还 ...

% @( R1 P1 G! ~, _) t+ W& s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2 [2 G$ u' x6 H3 s# r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供电但电池/电池包是取出充电的,那么产品按III类产品做认证;如果是用可充电电池供电且电池/电池包是在整机内进行充电的,那么既可以随充电器一起按一个整体根据充电器的等级来申请,也可以产品单独按III类产品申请(不过这个时候要确保充电器要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如果是只能由适配器来供电不带内置电池的产品,那么只能随适配器一起按整体根据适配器的等级来申请。

点评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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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10-23 10:56 | 只看该作者
baicaizfl 发表于 2017-10-23 09:553 Y& S2 J+ U8 z  O% V8 v+ F
新修改的第六章我也看了,不过我还是不这么认为。* F- O7 s0 c$ \% S% [" F) v
我的看法是:如果是用不可充电电池供电或者可充电电池 ...
! Y3 M$ C* R9 |) T
我们两个第6章的意见是有分歧的,自然22.56也有分歧。
1 H+ Y$ F2 n" u# cba兄的看法①:这个产品我也认可III类,追问下,如果可充电电磁是取出充电,且随机器提供充电器,那么按照几类做认证。同时部分产品仅提供一个USB接口引线,我认为也按照III类。
; k. @! g) ~6 `* uba兄的看法②:这个分歧比较大,我热内如果充电器是与产品一起交付用户的,那么必须按照II或I类来划分,如果产品单独按照III类申请,我觉得类似①中,只提供一个USB结构引线的交付方式比较合理。. V; Z- J6 T. l
ba兄的看法③:这个米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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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10-25 14:49 | 只看该作者
3.6.8# h* O6 R5 h4 l& v8 H" @$ _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 P% }. c- l8 I0 ~) B- M( lpart of the appliance the output of which is intended to be connected to a flexible cord
: X1 U& [1 F: K& \( s4 ldetachable from the class III construction part of the appliance9 I  G' t- a, u5 W& G

" ]! @. `: a) y; ~9 I# _) Z+ \此标准中的定义限定在此。如果是适配器,它是一个器具,也可做为器具的一个部件。理解为不是本标准所指的 detachable power suppl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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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10-26 08:36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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