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與宣告問題
目前我們公司面臨到一個測試報告宣告上的爭論,今日有間測試公司,
在CNAS國家認證單位有認可其測試項目可進行:
CISPR 11、CISPR 22、EN 55022,
今日我們產品所需之測試項目為EN 55011,
但在國家實驗室認可方面卻未見到可執行此項目,
請問:
1. 此時該實驗室是否能夠產出依據EN 55011法規進行測試的報告?
2. 是否能夠用因為EN 55022內容與EN 55011相同,故可產出宣稱符合EN 55011測試的報告?
就我個人認知而言:
針對第一個問題,雖然CISPR 11內容與EN 55011內容大同小異,但並非完全等同,
且若是可依該說明產出報告,為何在國家實驗室要將這兩個分開表示?
故就我的認知而言是不能產出該報告。
針對第二個問題,更是不可能這樣宣稱。
不知以上個人見解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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