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71-part 1 之滥用测试
以前在工厂里工作时接触的产品基本是按美国方面或客户自定的规格测试,对于EN 71的物理及机械测试一直没有深入。近来复习竟发现自己一直有个误区。以跌落测试来说,跌落测试只针对:4.6--可膨胀材料,4.10.2--驱动装置,4.14.2--面罩及头盔,4.22--小球,5.1、5.10、5.12、5.13--三岁以下的玩具。
这些玩具测试。
换句话来说,除三岁以下的玩具和满足4.6、4.10.2、4.14.2、4.22的玩具外,不用做跌落滥用测试。
举个例子:有一手持可发声玩具(非驱动),如果适用年龄是3岁以上的:
EN71----不用做跌落测试。
ASTM F963----需做跌落测试。
本人以前一直都认为所有走欧洲(要满足EN71)的玩具都要做跌落测试。现在看来是自己功底还不够深厚啊。呵呵!
另外,如果某8岁及8岁以上的玩具出口美国,按ASTM F963要求,应该是要做滥用测试的,因为滥用测试要求里包含8岁玩具,但某些公证行说不包含,纳闷!!不过个人还是认为需要做滥用测试,虽然测试后不用计尖点和利边。
上述不知是否还有疏漏?敬请各位高手指正。谢谢啦! 好经验之谈!长东东了!嘉奖!!! 对于EN71-1,除楼主以上所说的玩具,另外一些三岁以上的玩具有些也需要做跌落测试,为了一些警告标示做跌落,譬如说一个适合三岁以上儿童玩耍的木制玩具,在接收到时候不存在小部件,为了发现潜在危险, 会做一些相关的滥用测试,直到找到小部件为止,如果扭力和拉力测试做完还没有出现小部件,跌落就自然而然也要做了,包括小球警告语句也是类似的。
对于ASTM F963,8岁以上(不包括八岁)的玩具不需要做滥用测试,所以八岁的玩具需要做滥用测试,八岁以上就不要做跌落测试了。尖点和利边测试则只针对八岁以下的玩具(不包括八岁)。 补充一点:
有一手持可发声电子玩具(非驱动),如果适用年龄是3岁以上的:
走欧洲:
1. EN71要求:毒性、利边、利角及声音水平。
2. EN62115要求,EMC要求(若需要)。
3. RoHS要求。
走美国:
1. ASTM F963要求:毒性、利边、利角、声音水平、机械及物理性测试(扭、拉、跌、压)及电池驱动玩具要求(有点类似EN62115)。
2. FCC要求(若需要)。
单从符合玩具标准要求来说,是不是感觉美国玩具比欧洲玩具安全得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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