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2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
本帖最后由 wwnw_007 于 2012-11-1 10:53 编辑时间:2012-10-31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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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25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总量控制,适度竞争;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685033.shtml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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