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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reli 于 2012-3-8 13:37 编辑 % _* e7 l+ f5 f% `
- Y* Z9 y5 p" Q( E 该标准以EN协调标准的方式规定了上述第一种认证形式(即CE自我宣告的形式),适用范围为2004/104/EC汽车EMC指令附录 I中条款3.2.9定义的产品。如:车载充电器,车载冰箱,加热器,车载视听娱乐产品,车用的FM发射器等等,这类消费类汽车电器产品都可以通过CE认证的方式销往欧盟各国。这样,不但认证测试的流程可以完全本土化,而且相对e/E mark型式认证而言,费用大大降低,周期大大缩短,对于系列产品的申请和报备或证书内容的变更也会更适应市场需求。过去,对于消费类车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欧盟
, p" l4 r' N$ Z" D/ L1 V' _认证形式
4 T T3 o$ ?% v& u 1. 对于不带有抗扰相关功能 (Immunity Related Functions)的电子电气零部件,在经过测试证明符合2004/108/EC (电磁兼容指令)、1999/5/EC(R&TTE射频与通讯终端设备指令)以及2009/19/EC中相应的针对车载环境的EMC要求后,制造商可以通过CE 自我宣告的方式把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或通过e/E mark type approval 型式认可认证,取得证书后进入欧盟市场。 * ]1 r1 M. |: A
2. 对于带有抗扰相关功能 (Immunity Related Functions)的电子电气零部件,即产品的使用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车辆安全,驾驶者,乘客和路人安全,需要进行强制的e/E mark type approval 型式认可认证,取得证书, 产品打上e/E LOGO后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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