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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月3日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汽车召回条例》),及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刚刚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让车主维权的话题再度升温,也让此前处于模糊状态的某些概念与责任承担日益明确起来。
- v9 k0 Q8 J4 A9 R! G5 q% n, p 2月6日,法德律师事务所的曹湛律师表示,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而按照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缺陷”的概念,强制召回的背景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更具有执法、司法操作意义。曹湛律师进一步指出,此前一直被热议的频繁自燃、被指存在设计缺陷的华晨骏捷FRV,按照《汽车召回条例》的规定,可能遭遇强制召回。
2 N4 H; d4 t0 ? h5 z 自主品牌将成召回重灾区
* ^8 e- i+ K. | m% P+ n; Q2 f 虽然此前公众对于汽车召回的关注更多地集中于丰田、宝马等洋品牌的召回,但有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洋品牌抑或是合资品牌,其召回的工作都远远好于国内的自主品牌。在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实施七年,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但自主品牌在最初的今年几乎维持着“零召回”的纪录,2011年国内车市82次召回中,仅有一次系自主品牌所为(原因是装备了锦湖轮胎)。自主品牌的质量问题并不比合资品牌或外资品牌少,但召回的意识普遍较弱。) E7 {! w/ e8 p. h$ L. u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而国务院法制办刚刚公布的《汽车召回条例》,将汽车召回规章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对汽车生产厂家而言,品牌诚信与召回的关联将更加紧密,“一招不慎,满盘皆输”不是危言耸听。0 f0 ?1 q% _8 M% R0 \6 |, ]0 P8 G3 d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召回条例》中增加了“强制召回”的规定。在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是七年多中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而《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了“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_, r( E5 Z# I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关于“缺陷”的界定也在《汽车召回条例》中得以升级,按照《汽车召回条例的规定》,“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w& P' q) J/ S
华晨骏捷FRV恐遭强制召回: r7 `1 z+ O/ E1 t( X: [2 c
而在《汽车召回条例》即将实施的预期下,一直备受质疑的华晨骏捷FRV恐怕将成为召回的焦点。: o+ p2 Z% i$ [* K7 E/ b: f9 `
近年来,有关华晨骏捷FRV自燃的消息此起彼伏,在不足2年的时间内,仅媒体报道出的关于华晨骏捷FRV自燃的消息就多达6次。而华晨除却保持沉默,就是告知车主“自燃不是华晨的质量问题”。! s1 @5 E% {% v' `7 I$ y
对此,有汽车专家表示,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的自燃,百分之七八十是由于车内电器线束原因造成的,频繁自燃的华晨骏捷FRV或存在着设计缺陷。曹湛指出,汽车质保期内发生自燃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认定属于厂家责任,当厂家举证证明非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燃时才可免责。从目前得到的信息,华晨尚未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 y+ d t$ l1 X/ P0 x I' j( C
曹湛指出,按照《汽车召回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而华晨骏捷FRV频繁自燃的情况已足以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如果质监部门证实了关于其设计缺陷的猜测,那么华晨骏捷FRV就可能成为强制召回的对象。
7 E z4 C7 g( h3 G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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