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欧洲委员会决议,确立消费类激光产品的安全要求,相关欧洲标准必须配合。 激光产品若由电池驱动及供消费者使用,即应遵守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第2001/95/EC号指令)。现行的激光产品欧洲标准(EN 60825-1:2007标准)是根据GPSD制订,但就算激光产品符合这项欧洲标准,也不能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EN 60825-1:2007标准为激光产品订立了分类系统,根据使用时的安全性,把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分为多个级别 (1、1M、2、2M、3R、3B及4)。该标准没有限制哪些级别的激光产品不得供消费者使用,仅在警告及安全资料方面订立要求。各成员国的市场监察机构普遍认为,第1、1M、2及2M级别的激光产品属于安全,但并不包括高于第2M级别的激光笔,市场监察机构认为,这些激光笔不应供消费者使用。 因此,上述欧洲委员会决议特别为供消费者使用的激光产品确立安全规定。欧委会将要求欧洲标准化机构制订新的欧洲标准或修订现行的欧洲标准,以配合欧委会决议内的安全规定。欧委会决议适用于消费类激光产品,即供消费者使用或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可能会被消费者使用,装有或属于激光或激光系统,在使用时可发出激光的产品。根据欧委会决议第2(2)条,这些消费类激光产品在正常及合理的情况下使用时,不得令眼睛受损,或意外地损害皮肤。能蓄意损害皮肤的有关产品不包括在被禁之列。若产品会对眼睛造成损害或在意外情况下令皮肤受损,必须附上警示标签及使用说明。 欧委会决议亦设有专为儿童用消费类激光产品而设的特别安全规定。无论在任何使用情况下,这些产品一律不得对眼睛或皮肤造成损害,包括透过光学观察仪器长时间蓄意暴露在激光下。 详情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 :2014:036:0020:0021:EN DF 厦门WTO工作站 编制 201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