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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该不该交电梯费 法院判依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行事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家住一楼,从来不使用电梯,是否应该同其他楼层业主一样如数支付电梯费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一楼住户拒交电梯费被物业告上法庭的案子,法院判决既然住户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就应按合同约定如数交纳相关费用。* q6 g* W% k. p9 s
徐女士购买了北京某小区一楼的房屋,因为自己从来不使用电梯,所以几年来,徐女士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中的电梯费。于是,物业公司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支付电梯费6836.15元,滞纳金500元。7 I0 W" a% m8 H. |# m& U
物业公司诉称,2005年6月14日,被告入住小区102室,房屋建筑面积142.42平方米。同日,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同意遵守和履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承诺书。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78元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其中在物业费中包含有电梯费0.80元。未按期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三。被告至今未交纳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中的电梯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电梯费4101.69元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电梯费2734.46元,逾期滞纳金500元,共计7336.1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 i w. Z6 q0 h; q r- L
徐女士认可物业所称欠费时间、金额及房屋面积,但认为自己是一层的业主,不是电梯的受益人。当初如果不签“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拿不到钥匙,该合同属于不合理合同。她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电梯费的构成明细,只同意承担其收益或具备收益条件的部分,反之不应交纳。徐女士称其所在的6号楼没有地下室,电梯对一楼业主来说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应该产生电梯费。
5 Y5 }! d% [3 v- z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认为其作为一楼业主,不属于受益人,并拒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对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徐女士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费6836.15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r2 [8 } d1 d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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