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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享] 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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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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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 胥晓璇 编制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刘奕湛、杨维汉)即将到来的2013年1月1日,我国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开始施行。这些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新规将进一步提升百姓的幸福感。
+ y7 N* {+ m. }# F9 u( \3 |. [    两大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重在公正执法& l. \. A* o! S3 t8 c2 X' S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刑诉法修改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 R! Z" f8 o: y+ u& q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针对两大修改后的诉讼法实施,也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使得规定更加完备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两大诉讼法彰显程序公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者切实转变观念准确执行成为贯彻落实新法的关键。
9 w8 [; P5 t, k5 c% c5 L0 O    缺陷汽车拒不召回最高可处货值10%罚款
- v' }0 q. `: j- {  J) R& w) b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5 |% S  K, Y0 s0 Z0 e* w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H/ P1 t& v/ y0 j$ u
    此外,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i1 G" e# P% Z) E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闯交通信号灯均扣6分/ j* ]7 e+ `  ?3 T' E0 }
    驾照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规定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  G& W! u/ J( L
    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等。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 Y' j& H5 I
    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 ~+ C* f% {0 Z0 _& m  c' O) ~
    新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婴幼儿食品强化剂等纳入调整之列7 a7 y% j; k- e/ }* L1 K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 U& X: I8 \' d6 t    据参与标准制订的专家介绍,现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此次修订对原标准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来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原有内容合理性等进行了分析,确保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协调一致。) Z3 E- Q9 p$ @# L
    食品营养强化,即通过将一种或多种微量营养素添加到特定食物中,增加人群对这些营养素的摄入量,从而纠正或预防微量营养素缺乏等相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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