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qsin 于 2012-11-7 08: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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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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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布EU第47号WTO/TBT通报 (G/TBT/N/EU/47) ,通报了热水器的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草案。 4.1.5.1. 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 kW的热水器以及储存容积£2000升的热水储水箱。条例不适用于: l 主要使用生物质燃料而专门设计的热水器; l 使用固体燃料的热水器; l 在指令2010/75/EU范畴内的热水器; l 组合式加热器; l 不满足附录III表1中负荷曲线最小参考能源的热水器; l 仅设计用于制造热饮和/或食物的热水器; l 设计用于热水器和热水器外壳的热发电机,并且配备的热发电机于2018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以取代类似热发电机组和热水器外壳。更换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清楚地表明其用途是热水器。 4.1.5.2. 热水器的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草案附录II规定了热水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水加热能效、储水式热水器的最大储存容量、最大声功率级以及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 (1) 水加热能效 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条例生效2年后;第二阶段为条例生效4年后;第三阶段为条例生效5年后。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应不低于表1给出的最低限值。 表1 欧盟对于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的最低限值 (2) 储水式热水器的最大储存容量要求 条例生效2年后,负荷曲线为3XS、XXS、XS和S的储水式热水器的储存容量: l 对于负荷曲线为3XS的储水式热水器,储存容量不得超过7升; l 对于负荷曲线为XXS和XS的储水式热水器,储存容量不得超过15升; l 对于负荷曲线为S的储水式热水器,储存容量不得超过36升。 条例生效2年后,负荷曲线为M、L、XL、XXL、3XL和4XL的储水式热水器在40°C的混合水的储存容量不得超过表2的最大限值。 表2 负荷曲线为M、L、XL、XXL、3XL和4XL的储水式热水器的最大储存容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