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发布2013/51/Euratom号理事会指令,就人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制定了公众健康保护要求,规定了监测放射性物质的参数值、频率及方法。 该指令适用于人饮用水,不适用于成员国主管当局依据2009/54/EC指令认定的天然矿泉水和2001/83/EC指令定义为医学产品的水。 新指令规定,成员国对于以下情况可豁免该指令: 1. 主管当局认为水体质量不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公众健康; 2. 个别供应的人类消费用水,平均每天提供少于10立方米或者少于50人,该消费用水用于商业或公共活动的情况除外。 该指令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成员国应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最迟不晚于2015年11月28日实施。 更多详情参见:[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 :2013:296:0012:0021:EN DF]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296:0012:0021:EN:PDF[/url] 厦门WTO工作站编译 2013.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