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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体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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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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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提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0 }, }9 |" M+ a! C(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h' Y: R4 e3 H
/ z, w+ ?& P' N/ F6 Y5 h第 1 号
5 p: @: o6 k3 e  q6 K
( |: h6 `6 k! H' M2 G3 y: u' w+ 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s& Z0 B. l: o5 s3 j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1 h# [4 j+ e: l0 P7 D7 }1 k/ Y2 u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5 A' _4 }, `; x, H! i* y2 R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5 ^. T5 C' O% u. f                           二○○八年六月六日
" H5 b4 P- C) \  h' S- ^% Q: S6 n1 a
4 I0 Q5 F/ U1 D; k

( B1 Z- \! ]# `- _+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y$ H, t. J8 a/ P7 }
- ]- [; e( z+ M  k) z) O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0 r3 T, F7 F2 a9 F! j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8 K1 ~- V1 x* S  x& r" }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9 x& k3 w) t6 c" B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7 L8 r) y9 C6 m$ ~& {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D) k8 U5 t0 J. ^- ^# n. {" r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k5 k( P  X2 Y7 x& j8 r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 o, j* \6 u5 r# R7 L+ h9 e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 t) U& R. t* l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M7 e/ B) W5 Q4 y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w7 {+ d6 d) ^7 \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a1 N9 [: n0 Q4 `  F1 r1 x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4 q% K% j# m* t: G1 I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  z% O% l# R* \0 l0 V: J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e1 c6 X5 A' ~# w  d7 n0 p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3 X8 j/ f' c' K0 R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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