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实验室通过了资质认定的评审,实验室认可因环境条件不足已停止复评审申请(但仍有意在搬迁至新楼后再次申请),对两个准则的不明之处有些疑问想请教您。 一是实验室搬迁后,理应按规定提交地址变更的申请,但区别是按CNAS的相关要求是必须暂停实验室认可资格,而资质认定没有明确这方面的规定,请问是否可以在未获批准之前对外出具有资质认定标志的报告? 答: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9. 认可变更的要求 9.1.1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通过现场评审方式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 当实验室发生9.1.1条所述变更而未及时通报CNAS秘书处,或CNAS尚未确认,实验室就使用认可标识,CNAS将视情况做出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确实CNAS有明确规定,但是我认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应该是这样要求。 % C) H$ c$ r3 V0 m
问:二是实验室搬迁后,是否需要对主要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实验室间比对以确认检测能力,或采取更多的内部管理措施以保证检测质量? 谢谢! 答:实验室搬迁不是所有千遍一律要求,有些大型设备有安装要求的,经搬迁后应重新安装并重新校准或检定,大多数设备只需进行期间核查就可以了,也可用搬迁前后同一台设备作比对等方法即可。 2 C( R, B! H6 G/ c#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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