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中使用之各类油脂,须标示各别油脂名称,不得以「动物油」、「植物油」、「食用油脂」或等同意义字样代称之。且食品中使用经氢化制得之油脂,如大豆油、椰子油、棕榈油等,须加注标示「氢化」字样。 ² 例如:「饼干」中所使用之「牛油」,标示为「动物油(牛油)」、「牛油」或等同意义字样,惟不得直接标示为「动物油」或「食用油脂」等。 ² 例如:「饼干」中所使用之「棕榈油」,标示为「棕榈油」、「植物油(棕榈油)」或等同意义字样,惟不得直接标示为「植物油」或「食用油脂」等。 ² 例如:「饼干」中所分别使用之「大豆油、葵花油」,依其各别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标示为「大豆油、葵花油」、「植物油脂(大豆油、葵花油)」或等同意义字样,惟不得直接标示为「植物油」或「食用油脂」等。 ² 例如:「饼干」中使用经氢化制得之「大豆油」,标示为「氢化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大豆油)」或等同意义字样。 (三)食品中使用之复合原料,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情形: 1.标示复合原料名称,依前述第一、(一)点方式,其名称须反映该原料真实属性之专用名称,紧接着附上括号,并于括号内将其组成之各项原料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之;或是, 2.将复合原料中组成之各项原料,与其它原料依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之,得不标示该复合原料名称。 ² 例如:「意大利面调理包」中使用之「意大利面(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小麦粉、蛋、水)」复合原料,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Q 「西红柿、水、意大利面(小麦粉、蛋、水)、糖、盐」。 Q 「西红柿、水、小麦粉、蛋、糖、盐」。 ² 例如:「三合一咖啡粉包」中所使用之「奶精(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氢化棕榈油、玉米糖浆、酪蛋白、乳化剂脂肪酸甘油酯、调味剂柠檬酸钠)」复合原料,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Q 「咖啡粉、奶精(氢化棕榈油、玉米糖浆、酪蛋白、脂肪酸甘油酯、柠檬酸钠)、砂糖」。 Q 「咖啡粉、氢化棕榈油、玉米糖浆、酪蛋白、脂肪酸甘油酯、砂糖、柠檬酸钠」。 3.食品中使用之复合原料占终产品含量小于5%时,且其专用名称(不包括统括名称)符合CNS标准所定,并可明确表达其所含各项原料者,得不依前述二点所定,豁免展开标示复合原料中组成之各项原料名称(但对终产品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之食品添加物,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致过敏性原料者,仍须标明其原料名称)。 ² 例如:「咖哩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之「咖哩粉(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胡荽粉、小茴香粉、姜母粉、大蒜粉、红辣椒粉)」复合原料,其使用含量占终产品小于5%,且符合CNS标准所定「咖哩粉」,得仅标示为「咖哩粉」。 ² 例如:「方便面」中所使用之「风味调味料(其组成分依含量多寡依序为盐、糖、棕榈油、鱼类抽出物、香菇粉末、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复合原料,其使用含量占终产品小于5%,虽符合CNS标准所定「风味调味料」,但不属专用名称,而为统括名称,仍须详实标示所含各项原料名称,且亦须标示对终产品具有调味功能之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食品添加物,标示为「风味调味料(盐、糖、棕榈油、鱼类抽出物、香菇粉末、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盐、糖、棕榈油、鱼类抽出物、香菇粉末、5’-次黄嘌呤核苷磷酸二钠」或等同意义字样,不得直接标示为「风味调味料」或等同字义字样。 (四)食品之制造、加工制程中,为达一定制造、加工之功能性目的而使用之原料,除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致过敏性原料外,于终产品完成前,经中和、去除或已失去活性,对终产品无功能者;或该原料,虽存在于终产品,但其含量极微,对终产品无功能者,得免标示之。 ² 例如:「大豆油」中所使用之己烷溶剂,系为萃取大豆中所含油脂,且终产品完成前即去除,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己烷」。 ² 例如:「柳橙汁」中所使用之纤维素酶(酵素),系为分解纤维素,且终产品完成前即加热使其失去活性,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酵素」。 ² 例如:「速酿酱油」中所使用之盐酸化学药品,系为分解大豆蛋白质取得胺基酸,且终产品完成前即中和或去除,对终产品无功能,得免标示「盐酸」。 (五)食品中额外添加之内容物「水」,仍须标示之;惟「水」本身为某内容物之构成物(例如:使用于食品中的盐水、糖浆或肉汤),且该内容物名称足以表征含有水分者,得免标示「水」。 于食品之制造、加工过程中,蒸发、挥发等去除之水或其它挥发性原料,且不会成为终产品之构成物,则得免标示之。 ² 例如:「果汁」系以浓缩果汁并额外添加「水」调配而得,则内容物仍须标示「水」。 ² 例如:「饮品」中使用之「葡萄糖浆」,仅须标示为「葡萄糖浆」,因其足以表征含有水分,得免标示「水」。 ² 例如:「面包」中使用之「水」,于烘焙过程中即蒸发去除,则得免标示「水」。 ² 例如:「麻油鸡调理包」中使用之「酒精」,于加工制程中挥发,仅残留其香气,得免标示「酒精」。 (六)食品中使用之内容物,已经部分加工制程处理,例如:萃取、发酵、酵素分解等,使其组成分、性质改变,与原先内容物本质不同,其名称应加注其加工制程。 例如:「保健饮品」中所使用之「红枣浓缩液(其系由红枣加水萃取且浓缩而得)、人参萃取物(其系由人参加水萃取而得)」,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为「红枣浓缩液、人参萃取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之「牛奶水解物(其系由奶粉加水还原后再经酵素分解而得)」,标示为「牛奶水解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饮品」中所使用之「还原蔓越莓汁(其系由浓缩蔓越莓汁加水还原而得)、葡萄发酵物(其系由葡萄经微生物发酵而得)」,依各别含量多寡依序标示为「还原蔓越莓汁、葡萄发酵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速酿酱油」中所使用之「大豆(酸)水解物(其系由大豆经酸水解而得)」,标示为「大豆(酸)水解物」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七)欲标示内容物中特定成分或来源之标示原则: 1.食品内容物名称标示,如欲标示内容物所含成分,得以内容物名称并列其所含成分名称标示之,且须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并不得直接标示其所含成分名称。 ² 例如:「饼干」中所使用之「鱼油」,得并列标示其所含成分「DHA」,标示为「鱼油」、「鱼油(含DHA)」、「含DHA 鱼油」或等同意义字样,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惟不得直接标示「DHA」,因其仅系食品原料中特定纯化成分,如食品中内容物并非使用该纯化成分,则不得直接宣称该纯化成分名称,仅得以其原料名称及该成分名称并同列示之。 2.依“卫生福利部“公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食品中使用之「纤维素」及「果胶」,建议加注标示其取自来源,尚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 ² 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之「纤维素」取自来源为「小麦」,标示为「小麦纤维素」。 ² 例如:「冲泡粉包」中所使用之「果胶」取自来源为「苹果」,标示为「苹果果胶」。 二、食品添加物标示原则 (一)食品中添加之食品添加物,其名称应使用“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称,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标示之;且属防腐剂、抗氧化剂及甜味剂者,并须同时标示各功能(用途)名称。 ² 例如:「植物油」中所添加之「维生素E」抗氧化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及其功能(用途)名称为「维生素E(抗氧化剂)」、「抗氧化剂维生素E」或等同字义字样。 ² 例如:「酱油」中所添加之「苯甲酸」防腐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及其功能(用途)名称为「苯甲酸(防腐剂)」、「防腐剂苯甲酸」或等同字义字样。 ² 例如:「饮料」中所添加之「柠檬酸」调味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得免标示其功能(用途)名称,标示为「调味剂(柠檬酸)」、「柠檬酸」或等同意义字样,但不得直接标示为「调味剂」。 ² 例如:「粉丝」中所添加之「羟丙基淀粉」黏稠剂,应详实标示其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称,得免标示其功能(用途)名称,标示为「羟丙基淀粉」、「黏稠剂(羟丙基淀粉)」、「化制淀粉(羟丙基淀粉)」或等同意义字样,不得直接标示为「化制(修饰)淀粉」、「黏稠剂」等,且不得以致生混淆方式标示为「淀粉」。 (二)食品中使用之复方食品添加物,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情形,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自定名称或商品名称等代括之: 1.标示复方食品添加物名称,且其名称须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真实属性、功能之名称,紧接着附上括号,并于括号内将其组成之各项原料展开标示之;或是, 2.将复方食品添加物中组成之各项原料,与其它原料展开标示之,得不标示该复方食品添加物名称。 ² 例如:「蛋糕」中所添加之「着色剂」复方食品添加物,应详实标示其所含各项原料名称,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Q 「食用蓝色二号、偏磷酸钠、钾明矾、虫漆酸、柠檬酸钠」。 Q 「复方着色剂(食用蓝色二号、偏磷酸钠、钾明矾、虫漆酸、柠檬酸钠)」或等同意义字样,且「复方着色剂」名称能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真实属性、功能。 惟不得仅以功能(用途)名称「着色剂」;或以致生混淆之自定名称、商品名称「蓝宝素」等标示之,因其无法反映该复方食品添加物之真实性质、功能;且不得仅以该复方食品添加物主要赋予功能之食品添加物标示为「食用蓝色二号、虫漆酸」。 (三)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系透过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带入,且该食品添加物含量明显低于直接添加于食品中所需量,对终产品无功能者,得免标示之。 ² 例如:「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之「酱油」(其组成分含防腐剂己二烯酸,但对「牛肉调理包」不具防腐功能),符合CNS标准所定「酱油」,标示为「酱油」,并得免标示「己二烯酸」。 ² 例如:「咖哩牛肉调理包」中所使用之「咖哩粉」(其组成分含调味剂L-麸酸钠、胺基乙酸,并对「咖哩牛肉调理包」具调味功能),符合CNS标准所定「咖哩粉」,其标示为「咖哩粉(含L-麸酸钠、胺基乙酸)」;或分列于内容物标示为「咖哩粉」及食品添加物标示为「L-麸酸钠、胺基乙酸」。 ² 例如:「蛋糕」中所添加之「风味香料」复方食品添加物,应详实标示其所含各项原料名称,但其中所含之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标示之,以及得免标示该「风味香料」带入且对终产品无功能之食品添加物,其标示方式得择一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