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业食品工厂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基本设施标准 第九条 罐头食品工厂应具备下列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一)锅炉:锅炉间应与加工场所隔离,燃料堆放应有固定场所。 (二)原料洗涤设备。 (三)杀菁设备(附冷却设备)。 (四)调理台及调理工具。 (五)脱气设备:产品须有真空度者,应有可形成罐(瓶)内真空的脱气设备,如脱气箱、真空封盖机等。 (六)封盖设备:封盖设备应能确保封盖的安全性,其种类应符合产品的需要设置。 (七)杀菌设备。 (八)清洗消毒设备。 (九)杀菌后冷却设备。 (十)填充液调配设备。 (十一)批号及日期标示设备。 (十二)空罐(瓶)喷洗设备:应有使用热水或蒸气喷洗的空罐(瓶)喷洗机(金属罐或玻璃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三)冷冻(藏)库:原料储存应视需要设置冷冻(藏)库,冷冻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品温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冷藏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品温在摄氏七度以下冻结点以上。 (十四)在线真空检测器或打检棒。 二、检验设备: (一)定温保温箱。 (二)固定的开罐器。 (三)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四)罐头真空测定器及耐压测定器(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五)温度计。 (六)糖度计。 (七)余氯测定器。 (八)pH测定器。 (九)卷封测微器(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十一)给水装置及洗涤等设备。 (十二)袋内残留空气量测定装置(杀菌袋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三)耐压强度测定装置(杀菌袋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四)罐头检漏设备(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十五)尖头型铁皮厚度测微器(金属罐装罐头食品工厂必备)。 第十条 冷冻食品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安全措施: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处理场:原料处理场应与加工调理场相连,且与原料递送口相通。冷冻肉类工厂的原料场应有预冷室,附吊挂设备,室内温度在摄氏零至五度间,并备有温度计。 (二)加工调理场:应与冻结室相邻,场内有调理台或自动调理台。场内并具有冷、热水管及水龙头装置。若产制调理食品,应设置调理室,并有良好的排气设备。 (三)冻结室:室温在摄氏负四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惟设置有急速冻结设备者可免设置冻结室。 (四)内包装室:冻结前经加热处理过或解冻后供生食用的产品,应独立设置内包装室。 (五)冻藏室:冻藏室温度,在装满时,应保持在摄氏负二十度以下,并有自动温度记录设备。室内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栈板或货架。 (六)更衣室:更衣室应设于加工调理场旁适当位置,并与食品作业 场所隔离。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备有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的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邻。 (七)洗手消毒室:应与加工调理场或内包装室相邻,室内应有泡鞋池(冷冻面团及冷冻面包工厂可免设),并设置数量足够的洗手及干手设备。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的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八)冷冻食品分冷冻蔬果、水产、肉类及调理食品(含冷冻面团及蛋品)等四类,应有个别的场所及设备,不得同时混合使用。冷冻水产工厂兼制冷冻烤鳗者,其调理及包装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冷冻蔬果、水产或肉类的工厂,以其所产产品为主要原料,产制调理食品时,原料处理场可共同使用。 (九)金属检出器。 二、生产设备: (一)原料洗涤设备(冷冻调理食品工厂可免设置)。 (二)杀菁及冷却设备(冷冻蔬菜工厂必备)。 (三)自动烤鳗机(冷冻烤鳗工厂必备)。 (四)御寒衣帽。 (五)冷冻车:如有设置,其温度应能维持品温在摄氏负十八度以下。 (六)清洗消毒设备。 (七)急速冻结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余氯测定器(冷冻面团及冷冻面包工厂,可免设置)。 (二)微生物检验设备。 (三)产品品温测定仪器。 (四)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五)取样用电钻及检针(冷冻水产及冷冻肉类工厂必备)。 (六)氧化酵素测定设备、pH测定计、糖度计(冷冻蔬果工厂必备)。 (七)药物残留测定仪器(冷冻烤鳗及冷冻肉类工厂必备)。 (八)挥发性盐基态氮定量装置(冷冻肉类及冷冻水产工厂必备)。 (九)粗脂肪定量装置(冷冻蔬果工厂可免设置)。 (十)组织胺定量装置(冷冻渔产品工厂必备)。 四、安全设施: (一)作业指示灯:在冻结室及冷藏室室外装置。 (二)警铃:应装在冷冻机房或其它适当地点,警铃开关应装在冻结室及冷藏室内,以备作业人员求救之用。 第十一条 蜜饯盐渍工厂的基本设施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处理场应与加工场及包装场等隔离,其地面应用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构筑。 (二)加工及包装场所如为密闭者,应有空气调节设备。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包装专用室。 (三)盐渍池应为遮盖设施,糖渍槽或缸桶等均应设在室内并有遮盖设施。 (四)需用晒场干燥者,其晒场应以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构筑。 (五)蒸汽双层墙、汤煮桶、糖渍槽或桶、匙桨、盘、刀、叉等用具,均应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 二、检验设备: (一)余氯测定器。 (二)糖度计或糖度折射计(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 (三)盐度计。 (四)二氧化硫定量装置(盐渍工厂不使用二氧化硫者免设)。 (五)水银温度计。 (六)pH测定器或试纸。 (七)秤量器(感度1毫克以下)。 (八)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九)显微镜(未产蜜饯的工厂免设)。 第十二条 饮料工厂的基本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基本设施: (一)原料堆置场:产制果汁工厂必备。 (二)容器堆置场:产制瓶装饮料应有空瓶堆置场。产制盒装及罐装饮料工厂应有空盒或空罐储存场所。 (三)容器洗涤消毒设备:制造瓶装饮料工厂,应有苏打浸瓶槽、洗瓶槽、洗瓶机及加压喷水消毒设备。上开设备如非一贯作业者,其场所应与加工场隔开。制造罐装饮料工厂,应有空罐洗涤设备。 (四)矿泉水(已包装)及包装饮用水工厂的水源环境,应符合饮用水管理条例规定。 二、生产设备: (一)一般饮料工厂生产设备: 1.贮水槽:其容量应足供当日加工用水量。 2.不锈钢调和器及不锈钢槽(包装饮用水及矿泉水工厂除外)。 3.瓶装饮料检查设备、浸水槽及灯光透视检查台等。 4.瓶装饮料自动装瓶机及打盖机。 5.罐装饮料动力封盖机。 6.碳酸气混合机(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7.杀菌或细菌过滤设备:矿泉水工厂除以物理方式过滤除菌外,不得以其它方式如添加氯等杀菌或灭菌。 8.冷冻机(碳酸饮料工厂必备)。 (二)果蔬汁饮料工厂生产设备: 1.洗涤槽或回转式洗涤机。 2.破碎机。 3.榨汁机(以浓缩果汁为原料者免设)。 4.精滤机、离心机或均质机。 5.杀菌设备。 6.冷却设备。 7.凡产制瓶装的果蔬汁工厂,应具备前目一般饮料工厂生产设备的2、3、4、5项设备。 三、检验设备: (一)显微镜:倍率应为一五00倍以上。 (二)微生物检验设备。 (三)定温保温箱。 (四)pH测定器。 (五)糖度计或糖度折射计(包装饮用水及矿泉水工厂除外)。 (六)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七)余氯测定器。 (八)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九)离心分离器及真空测定器(果蔬汁制造工厂必备)。 (十)压力测定器(汽水制造工厂必备)。 (十一)浊度及色度测定设备(包装饮用水及矿泉水工厂必备)。 第十三条 酱油工厂的生产及检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一)原料选别设备(使用经选别的原料者可免设置)。 (二)蒸煮设备。 (三)炒麦设备(不加麦者免设)。 (四)混合设备。 (五)制曲设备。 (六)食盐溶解设备。 (七)发酵设备。 (八)压榨设备。 (九)过滤设备。 (十)澄清槽。 (十一)杀菌设备。 (十二)洗瓶设备(玻璃瓶装酱油工厂必备)。 (十三)充填设备(包括封瓶机)。 二、检验设备: (一)pH测定器。 (二)秤量器(感度1毫克及0.1公克以下)。 (三)显微镜。 (四)无菌室或无菌箱。 (五)总氮测定装置。 (六)氨基态氮测定设置。 (七)食盐测定分析设备。 (八)水份测定器。 (九)酸度检验设备。 (十)保温箱。 (十一)干燥箱。 (十二)余氯测定器。 (十三)一般化学分析用玻璃仪器。 (十四)色度分析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