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天看60分钟时事杂志时候看到报道说一个医药企业,一种药品在线包装的时候容易混淆,内部一个质量检查员向公司内部说明后得不到解决,最后想政府举报,最后的结果是该企业交了一大笔叫做和解金给政府,举报人得到了15%,一共是9600万刀的奖励。找了找网上的一些资料,不多,收集下给大家看看。
4 ?+ S& c- o5 V+ J 消费者好忽悠,谁也没功夫啥都去研究下,但企业内部的制造的执行者和产品质量的监督者最清楚产品质量,真有一天我们这样做,我都不相信那些名牌企业还敢整天忽悠。2 ]& a: f' n h1 y/ F* X$ g
( a$ Q7 L) j. t6 \* v2 }0 ^
哪位大佬找更多的资料出来,多大找不到了。
* U, a9 m1 E+ p- r) `
0 i: ^' Z+ O; J3 `) d; {[---美国经济概述- U v; @2 h4 u2 C+ t( g
一部联邦检举法保护揭露雇主违法活动的雇员。如果雇主欺骗联邦政府,检举人可以从政府针对公司的不正当行为所收回的资金中提成15-30%。在一起非同寻常的案件中,美国一家大型制药公司的一位前销售经理在2008年得到4500万美元。联邦政府指控该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推销广泛用于低收入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的药品,检举人得到的这笔钱是这家公司向政府支付的一部分和解金。
: e9 y t9 a1 u- m) K$ w
* ]2 ]" S# k4 q( p# `; B--美国立法保护检举人, ~" y# H3 |" B1 E5 \4 u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一些政府机构内,贪&污、欺骗、浪费、滥用权力现象相当严重。为此,美国政府在一些主要部门设立了监察机构,并大张旗鼓地鼓励雇员检举揭发本部门存在的各种丑恶现象和非法行为。然而,在官官相护阴影的笼罩下,雇员们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究其原因,多为惧怕打击报复。 & m& Q4 _% o$ e2 y1 R
美国对233名检举者做过调查,发现其中90%丢掉了饭碗或削职降薪,27%反遭起诉,26%被送进精神病院,25%开始酗酒,17%被家庭抛弃,15%离婚,10%试图自杀,8%穷困潦倒。面对上述现实,1989年,美国参众两院一致通过《检举者保护法案》,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将检举人保护问题确立下来,此外还制定了十几个辅助性保护措施,以保护检举人免遭报复。+ b! S0 b* R/ b. U
* Q1 c7 h' o# z4 Y: x- ^" h. sPS:美国也有精神病
* W+ M( ~" }& f* U. c4 q 依据《检举者保护法案》规定,只要揭发人提供的信息“自认为能够证明检举的违反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以及重大的管理失误、巨额资金浪费、滥用权力或可能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存在”就可获得该法的保护。当然,检举的首要前提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忠诚和对国家利益的关心。 $ W3 L; x6 o4 l& d- R3 {
( Q- {& B. ~% ]
《法案》还规定,一个单位的雇员可以就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公开表示异议,只要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依职业道德行事,单位就不能貌似合法地予以解雇。有些法院还制定了既能使雇员忠诚于单位,恪守秘密,维护本部门利益,又能单方面作出道义上的选择———检举腐&败行为,这种维护平衡的原则,保护检举者免遭处分或解雇。
, ]) N$ O8 M: B9 p; [5 W# D6 c+ y
为了便利受害者投诉,确保打击报复者受到惩处,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两个专职机构,即特别律师处和奖惩制度保护委员会。他们均为独立机构,独自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压力。 : ~' M9 a- w% O+ j$ m5 i" w
8 j8 a8 D& y W5 B! l& | 特别律师处受理遭打击报复者的投诉,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立案后移交给调查机构调查。负责调查的机构必须实施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特别律师处。重大打击报复案,特别律师处可直接呈报给总检察长、总统或国会。如果报复案成立,特别律师处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纠正。若该单位拒绝执行,特别律师处上报给奖惩制度保护委员会,遭报复的个人也可直接上诉该委员会。奖惩制度委员会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最终裁决,并视情况给予报复者以降职、开除公职等纪律处分,或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委员会还有权下令保护检举人免遭烦扰,中止正在实施的报复行为,保障检举人有权或优先调换工作单位。(孔祥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