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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讨论] 产品有了某L认证还是被法院罚了,怨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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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安规检测
有限公司提供:
       . H5 V2 }+ L3 K9 c& X
    在124日举办的全国消协法律与理论研讨会上,家电企业和相关专家呼吁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事故处理条例”,或出台“产品事故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规范产品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较大的难题在于我国的产品尚无权威的事故认定机构,并且特别有效规范的事故处理办法也有待完善。
- z2 N5 t0 e  E' Y7 Z9 @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早已有了“Product Reliability Law”来规范类似事故的处理程序及相关的受理机构。任何消费者在产品使用中受到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的方面,均可依据该法对有关销售商进行诉讼,进而追溯到最初源头----制造商。因为产品的设计及生产必须符合该法的有关要求才被视为履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如何判断产品已经符合各方要求,则成了销售商,进口商,制造商及有关社会团体最为关注的问题。3 _' m' [4 v8 D& p, y
        实际上,产品贴有NRTL认证标志,则有关方面被视为履行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MET认证标志,UL认证标志等(NRTL)国家认可实验室颁发的标志,均为全美AHJ所认可。但是这些认证标志必须可靠地存在于产品的使用寿命中,否则也很难完全免责。/ u0 x6 d7 |' |2 R) V+ I! V
         这里分享一个发生在深圳某个灯具厂的真实事例。% N! w! C8 Q* w% M7 ~
         深圳市观兰镇某生产工艺性台灯的工厂,有某L认证标志,产品销售到美国市场。一用户在喝醉酒后深夜回家,由于极性插头方向不匹配,插电时握着插头的手被电击了一下,虽无生命危险,却被震出了一身汗。事后,该用户入禀法院要求巨额索赔,控诉产品没有正确使用方法提示导致其被点击。但销售商坚持产品彩盒上有正确的说明“插电时宽窄片一定要匹配的”等字样是满足美国ANSI/UL标准。客户宣称没人会收藏彩盒,除了彩盒以外,产品本身其他地方都没有正确提示。法院经过咨询某L认证,确认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但客户受伤害是既成事实,并且没有理由要求客户永久性保留这种彩盒。最后,法官各打五十大板,令销售上赔偿用户的索赔额的一半。& A4 z1 C" o; I, P
         当然,这边钱最终还是出在工厂身上。平白无故吃了一回“哑巴亏”,后来这个工厂不管客户要不要极性标贴,每个灯具插头都贴一张标贴。
% c) \* B* G5 @) K' D$ V3 O1 T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到,法官的判决或多或少已经有主观的判断在内,但是站在人性化的角度上来看也情有可原。不过,有了认证,对客户、制造商、销售商还是有保障的。
. j9 k/ }  a2 i( Q+ a4 Q      
发表于 2010-1-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生在其他地方,是得不到赔尝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还是有的,虽然道路曲折还需上下求索
发表于 2010-1-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是有道理的,确实是没人会收藏盒子
发表于 2010-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应该有法律效力的,不应该啊,中国国情。
发表于 2010-1-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得好做得细,会避免不必要的问题的啦
发表于 2010-1-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通常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责任最大的是企业,损失最大的还是企业本身,惨呐
发表于 2010-1-1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0-1-1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防微杜渐啊
发表于 2010-3-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考取驾照后,由于行人原因肇事,一般只需承担道义责任。
0 {" f  I5 i% R$ ?4 I无照驾驶,就另当别论了。您说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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