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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 T0 S4 B0 F; }建议再仔细看看这三个标准的scope:1 F. H- ^$ ~: S+ P& }' v
GB 4706.19第一章注102第四条提到电水壶和其他产生沸水、额定容量不超过10L的开水器,这里提到沸水,注101写明有些器具也可加热食物,从这里我们得到两个信息,其一是GB 4706.19不仅仅适用于加热用于食用饮用的液体,其二是如果是煮水的是要加热到沸水状态。
- H' j+ b5 o9 b+ j7 j- g再看GB 4706.11的scope,仅仅提到用于把水加热至低于沸点温度的快热式热水器,没有列明说是水不能用于饮用。
0 l( e) x/ O, `1 X& w6 {; c最后看GB 4706.12的scope,也是提到用于热水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储水式热水器,也没有提到水不能用于饮用,而且注2中提到本部分不适用于煮沸水的器具(IEC 60335-2-15),也可以看出GB 4706.19如果用于煮水的需要是能煮到沸点,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视。
2 E. A, a' ~/ K) L* _8 g那么至于你提到的产品用于煮饮用水还是非饮用水这一点并不是标准体现出来的,因此不能作为判定选用哪份标准的依据。事实上IEC通用的做法也是如此,相信国内这类的产品安规认证不会另辟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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