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xd2008 于 2017-4-29 11: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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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澳大利亚签订食品安全互认协议——细数FDA的三次体系等同互认/ g* _2 }! q6 |3 q! {1 u
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资源部签署了一项协议,承认彼此的食品安全体系具有可比性(compa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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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美国FDA史上第三次对美国以外的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可比性认可,前两次分别是2012年对加拿大和2016年对新西兰。众所周知美国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发达的国家,能获得FDA的认可,也代表了比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K" x7 @6 e. n& e/ b
FDA与澳农业部将通过对彼此体系的互认,有信心利用对方的科学的监管体系共同保障食品安全。例如在安排检验活动时,优先考虑对方的监管情况。而且,体系可比性互认的有益之处还不止体现在检查的方便和相互承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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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互认在诸多领域都形成了一套监管合作的框架,从科学研究方面的协作到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响应等。美国FDA体系互认的过程是这样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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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FDA对其他国家的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以确定这种体系能够提供的公众健康保护水平与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效果相对等。国内体系保障的公众健康保护水平有助于确保该国家对美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这种体系认可同时有助于FDA在确定国外企业现场检查或进口产品取样检测等检查活动的频率和范围时,更多地关注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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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FDA和合作国家将采用一套名为“国际体系可比性评估工具”( International Comparability AssessmentTool, ICAT)的程序对彼此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评估。该过程包括对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关键要素的全面审查,如法律法规、检验程序、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响应、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以及实验室支持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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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了解的一点是,这种体系互认是一种自愿性行为,而非向美国进口食品的必需条件。FDA将在未来继续开展此项工作,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管理,在有需要时行使其职权,做出体系互认。此外,尽管澳大利亚与美国达成了这项体系互认协定,从澳大利亚进口的食品仍然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中的各项新配套法规要求等,以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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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ICAT介绍 * T5 e7 P6 N! {# l Q5 w# Y
美国政府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同新西兰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NZFSA)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以及加拿大卫生部(HC)签署协议,相互承认彼此的食品安全体系。一旦获得美国政府的官方认可,进口商将可以直接采信美国政府或出口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检查结果,为国外供应商验证提供了最大化的便利。但该作为审核对象的食品必须在官方认可或等效判定的范围内,并且该国外供应商必须在该国领土上且处于其监管下。 8 g8 t, p5 s3 F$ Q+ D5 Z2 h
对于这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可比性评估,美国政府开发出了一套名为“国际体系可比性评估工具”(ICAT)的体系,如果能通过评估被认为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备“可比性”或者“等价”,则可符合美国《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法规中的一些简化要求(无需进行额外的风险评估和国外供应商验证等)。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 S9 y& x; O+ W3 I: r!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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