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待关机实施条例(EC) No 1275/2008的修订
/ x8 S& A8 z+ l# P/ I& n3 K (1) 网络设备的生态设计要求
+ a+ j$ [5 a# I+ H% j 修订条例草案增加了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生态设计要求。网络设备指设备连接到网络的能力,并且有一个或多个网络端口。网络待机指设备能够以远程启动触发通过网络连接恢复一项功能的状态。
: C* f" H6 s7 C3 U 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要求因网络可用性而有所区别,具有高网络可用性的网络设备以及具有高网络可用性功能的网络设备与其他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要求是不同的。其中网络可用性指设备通过网络端口检测到远程启动触发后恢复功能的能力。具有高网络可用性的网络设备(HiNA设备)指有以下一个或多个功能但没有其他功能作为主功能的设备,包括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接入点、集线器、调制解调器、VoIP电话、视频电话。具有高网络可用性功能的网络设备(具有HiNA功能的设备)指具有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接口或其组合功能的设备,但非HiNA设备。
; B$ u3 ]9 {9 o, c# j 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功耗分三个阶段进行,如表1所示: 表1 网络设备的网络待机功耗最大限值(W) | | | | | | | 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W的打印设备;大幅面打印设备;远程呈现系统;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 | | | | 大幅面打印设备、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计算机服务器 | | | | |
(2) 咖啡机的生态设计要求
~! }- C2 I, ^3 Z2 N% y- q 从2015年1月1日起,咖啡机产品自动切换到待机/关机/低功耗模式和状态的延迟时间应: · 家用滴式过滤咖啡机(保温壶)完成最后一次煮咖啡周期后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或者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 家用滴式过滤咖啡机(非保温壶)完成最后一次煮咖啡周期后的时间不超过40分钟,或者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 家用非滴式过滤咖啡机完成最后一次煮咖啡周期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或激活加热元件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或激活茶杯预热功能的时间不超过60分钟,或者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此外,修订条例对产品信息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网络设备和每种类型的网络端口)、验证程序和标杆进行了补充。 2. 对电视机实施条例(EC) No 642/2009的修订
w/ C! j& c- K; e, u, u 对(EC) No 642/2009增加了网络电视的网络待机生态设计要求。其中网络电视指连接到网络、有一个或多个网络端口的电视机。带有高网络可用性功能的网络电视(带HiNA功能的电视机)指带有路由器、网络交换机、无线网络接口(非终端)或其组合的电视机。( C7 R* \2 V( V8 D; D! E1 {: R$ U
对于网络电视的网络待机生态要求分三个阶段实施,其中网络待机功耗最大限值与表1的限值要求相同,分为带有HiNA功能的电视机与不带有HiNA功能的电视机两种类型。& {2 H6 ?2 T+ y) G; `6 ~5 Y
此外,修订条例对造商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的信息(网络设备和每种类型的网络端口)、验证程序和标杆进行了补充。 3. 与G/TBT/N/EU/86通报的修订条例草案的区别
- ?. |4 e% k& z9 |' _1 s 此次正式公布的修订条例,与2013年1月11日G/TBT/N/EU/86通报的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区别有: · 1275/2008的定义中,增加了台式瘦客户机、工作站、移动工作站、小型服务器和计算机服务器等计算机相关定义,并且将这五种设备排除在网络待机功耗要求(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之外; · 网络设备的电源管理明确了“除非不适合预期用途,网络设备应提供电源管理或类似功能”; · 对于将咖啡储存在一个保温壶的家用滴式过滤咖啡机,延迟时间由1分钟延长到5分钟,增加完成除垢或自清洗过程后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 产品信息要求中制造商在免费访问网站提供的信息要求,增加了“如何激活和关闭无线网络端口的指南”; · 制造商提供的关于每种类型的网络信息信息,增加了“设备所使用的通信协议”; · 网络电视的电源管理要求更改为“在用户最后一次在开机模式交互和/或改变频道不超过4小时后,网络电视机应从开机模式自动切换至网络待机状态或不超过网络待机状态功耗要求的适用的任何其他状态。在自动从开机模式切换至适用状态/模式前,网络电视机应显示警告信息,并且这种功能应设为缺省”。 (EU) No 801/2013详见:[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 :2013:225:0001:0012:EN DF]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225:0001:0012:EN:PDF[/url]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