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印发《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未经检定的“电子眼”采集数据一律无效 本报讯 (记者杨 蕾)“电子眼”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周期“体检”,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才可用于交通执法。否则,所采集的数据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保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准确有效,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 |! n) h% E |) K J
《规定》指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经过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合格后才能用于交通技术执法。市公安局是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主管部门,对使用中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统计汇总,并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建立管理档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建档内容和使用单位设备增减情况,按年度进行周期检定。日常使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由法定检定机构按照周期检定计划开展依法检定,公安部门予以配合。除周期检定外,对已检定过在用设备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复查抽检,每年随机抽取比例不小于5%的设备进行复核检定,公安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投诉的设备要进行重点检定。 ) M& x) D7 T" c3 m
按照《规定》要求,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不得作为处罚依据。《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全市区域内所有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都要严格按《规定》实施。
+ A/ g- L" B Z( b3 D: t3 W; y; ~
《中国质量报》
# { R( y9 Z: |9 M2 t
. [$ _ h! P2 P- U- @: k# D9 r! p6 P; o% Y; N$ c- t& \. o&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