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份,德国共通报中国产Novel牌、Champion牌和Happy baby牌三款玩具激光枪,通报的理由均为该玩具不符合欧洲标准EN60825,发出的激光束的功率分别为1.78mW、1.84mW和4.3mW,均属于III级激光产品,如果对准没有保护的眼睛发射激光束,有令人视力严重受损的危险。 在上述召回事件中,激光枪功率分别为1.78mW、1.84mW和4.3mW。 我们在实验室中随机取了一把激光枪进行测试,激光光斑尺寸近似为直径为3mm的圆斑(我们在实验室见到的激光枪的光斑尺寸基本上都是这么大的),在距离激光100mm的位置计算激光的对向角约等于3mm/100mm=0.03rad=30mrad,C6=30mrad/1.5mrad=20,由此计算出T2=19.5S,I类激光产品限量AEL=6.7mW,由于该激光是准直光束,采用IEC60825-1标准中测量条件1进行测量,在距离激光2000mm的位置放置光功率计探头测得激光功率约为1.8mW,所以该激光枪属于I类激光产品。 德国召回的激光枪的功率仅为1.78mW、1.84mW和4.3mW,比起限量6.7mW来说都没有超过限量,属于1类激光产品,这么就说是3级激光产品了呢?还是我们的上述计算限量出问题了吗? 希望大家不吝赐教,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