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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12-08-1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 d* {+ V% m/ g( ~" d 2012年第20号
4 D! F; q! E2 \- L( h* v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h2 m. Q$ w2 b- U. p 为促进合格评定事业科学发展,推进认证认可系统的行风建设,规范认证认可行业管理,根据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认证认可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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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3 ^. K I* l3 k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26日
8 [" y0 S( y; y7 e/ ^: Y8 l8 U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格评定事业科学发展,规范认证认可行业管理,推进认证认可系统的行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中央纪委、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认证认可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 f+ B! x G
第二条 认证认可行风是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人员注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等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认证认可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全体认证认可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作风、办事作风的综合反映,是认证认可全行业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精神风貌的整体表现。
2 n5 L# z5 p* R3 x* O( r- O 第三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履行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履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职责的任务之一。做好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各项工作是认可、人员注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等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认证认可技术服务机构等认证认可从业机构的共同责任。
2 }0 c5 c0 s1 G& v7 a 第四条 开展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自觉履行“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使命要求,宣传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解决认证认可行风中的实际问题出发,努力取得认证认可行风建设的实效。7 p0 @- g) j. {* c- U
第五条 开展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坚持重在宣传教育特别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社情民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全员参与,实行民主治理,取信于民,利民惠民。
" d" y9 N0 S4 n! n: m' ? 第六条 开展认证认可行风建设,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重在建设,着力倡导优良作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着重纠正不正之风,治理行业乱象。
9 Z# _) v4 i- N' A3 b9 [% R 第七条 通过深入持久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在全行业倡导“公正、科学、诚信、责任”的认证认可价值理念,以实现管理科学高效、服务优质规范、行业风气公正廉洁、认证结果真实可信的目标。$ N1 O0 O% [6 P, \ `/ o! j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和认证认可从业机构的行风建设工作机构和制度规定,及时收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政府机构及国际社会对认证认可行业的反映,分析存在问题和隐患苗头,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切实提高认证认可活动的公正性、服务的规范性、行业的廉洁性、服务的满意度,对认证认可结果的信任度。/ \. a6 S8 G3 L5 r$ B, T) P: l! u
第九条 开展纠正认证认可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重点治理在认证认可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政务活动和认证认可评审、检查、检测、咨询、培训、考试等业务活动中存在的以权谋私、以评谋私、以检谋私、以证谋私行为,违规执法、违规评审、违规检测、违规执业、违规发证、违规收费行为,以及侵害服务对象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s: r1 v% ~& a7 e+ B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并带头落实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机关各部门要把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要求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既要抓本职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风行风建设有关工作。1 r& P- {3 x! E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在履行认证监管工作职责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5 j4 B, w$ r: b* b
承担认可约束、行业自律职能的认可机构、人员注册机构,承担强制性认证业务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采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承担授权业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行风建设工作制度,明确有领导责任、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工作计划、有监督检查、有违规处理及应急处置的内部管理工作机制。1 f+ }6 a7 ?0 u2 Y z0 [
其他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认可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行风建设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的行风建设工作。; t; b+ ~( x. ?8 x! o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正面引导、典型示范,通过开展认证认可文化建设活动、“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和认证检测机构品牌化建设等活动,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行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使从业人员增强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g5 G4 v, Q1 S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定期进行民主测评,了解掌握有关各方对认证认可行风的反映。
, c( D4 y1 F& k 国家认监委组织全国性及有关指定机构的认证认可行风测评,指导认可约束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行风测评工作。认证认可从业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职责任务,组织开展行风测评。行风测评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测评结果可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c& s, J4 L7 A4 s
认证认可行风测评的方式,可根据需要采用调查问卷、明察暗访、媒体征集意见和召开座谈会等;测评内容,根据各单位性质和业务的不同,可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认可约束、行业自律、行风管理、服务质量与效率、认证认可结果的信任度、工作人员行为评价等方面。1 t) \: M, R$ T1 ]4 C
第十三条 建立对认证认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风监督制度,面向认证认可服务对象调查了解行风情况。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执业公正性、规范性、廉洁性评价等内容,可采取客户满意度调查、电话回访、廉洁从业调查表、廉政监督卡、绩效考核等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和行风情况进行测评或监测;同时向客户公开监督投诉、客户服务电话及联系部门等信息,方便服务对象反映情况。& F5 N5 Q8 P1 f. X0 w3 w$ u2 L1 r
第十四条 对认证认可行风状况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T6 A( c+ C6 {" U+ I1 c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专项部署,对本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及制度执行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下属单位落实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任务。检查可采取抽查与座谈调研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互查和互评相结合、查办案件与行风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时限和反馈要求。
% A! a7 E) ~4 m% N8 o) N 第十五条 对涉及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案件线索的举报、申诉、投诉,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国家认监委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k2 |+ `! }& X
对涉及承担认可约束、行业自律职能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承担强制性认证业务或政府有关部门指定采信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承担授权业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和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案件线索的举报、申诉、投诉,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认可机构或人员注册机构联系汇报。
: J# q% A1 y- ] 第十六条 对不落实认证认可行风建设任务或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法违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9 ^7 A2 J# l( T7 q6 z0 u0 V& A% I. |
第十七条 对纠风工作中有关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反映应予保密。
6 M, @) H8 V4 `4 I* d# s% F 第十八条 认证认可行风测评、检查、案件调查情况应综合评估,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q# H1 y0 i! R( [1 i2 U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6 `8 m* I' i' ~: B. z% O. }
第二十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2 k1 u$ n1 C( m0 [ 第二十一条 认证认可行风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并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分解,实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 Q, G! x- D1 F0 d" d$ @6 x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认证认可行风建设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络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和广大认证认可从业人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回复受理和处理情况。
9 n% Q5 h6 ^* N- b4 J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为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提供所需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5 A9 i* s, l+ E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认监委机关、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国家认监委下属单位,国家认监委负责业务管理的合格评定及认证认可等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等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5 t0 B+ s& W1 [5 V: B/ e( \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w2 X4 z) \- @. e/ ` v( I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l+ W( j4 A7 @! F* f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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