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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98号公告《关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产品适用范围及其所对应的海关HS编码详见附件1),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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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强调,各级质检部门在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政策界限:8 {1 u* [4 v$ y7 L4 r! f
(一)列入目录的玩具产品范围以我委2006年第6号公告《关于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发布的6种玩具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所确定的适用范围为准。具体可参考我委2007年第9号公告《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5 ?/ V, _9 J. K, _- c, v, C# c
(二)对于2007年6月1日前已出厂销售或者已进口的目录内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准许继续销售。但玩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各级质检部门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玩具产品在2007年6月1日前确已出厂销售或者进口; 8 Y9 T' P2 V* ]
(三)考虑到模压印刷认证标志需要对模具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且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对于2007年6月1日后出厂、销售、进口的目录内玩具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尚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在2007年9月1日前准许出厂、销售和进口; 3 i6 I. n& M6 }1 s+ ~+ Z4 i7 ~
(四)对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规定的目录内进口玩具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予受理报检;" R+ |: p, ?' E( j) Q& Z* p. `& }
(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如遇到目录内玩具产品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界定和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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