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认监委官网消息,认监委今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公告如下:
1 f" A# J3 j( [6 F3 z' Z6 |! aGB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6-2015《消防车 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GB7956.12-2015《消防车 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4-2015《消防车 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GA 39-2016《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5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GB 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现就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标准、CCC证书转换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 x8 Q( g1 \- Z- I% `' S, A0 \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由GB 7956变更为GB7956.1、GB7956.2、GB7956.3、GB7956.6、GB7956.12、GB7956.14及GA39,指定认证机构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 z; @9 G! h: f$ }8 ^二、已获证消防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的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b/ A2 {7 F7 D; X) c/ F8 ?( X# i
三、新版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调整简化认证单元划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下表。
" K. j, z" a$ J# c# G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 认证依据标准
8 z6 k$ ]5 B, L4 q6 }( a产品 类别 | 单元划分 | 认证依据 标准 | 消防车 产品 | 1 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2 v8 v( A5 B( S) \2 N3 _8 U. A1.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I9 p0 a* }& `6 U* \( [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B$ o& z, F6 F9 w6 b$ R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有一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6 r; |0 P$ o( b3 Y
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6 D# V: @/ P& k
2 特种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j2 p) h9 A. |3 @- k) `
2.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L4 U4 E. \' D& Z5 Z8 T2.2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C; z$ L- ?4 }( Q9 ^2 _& Y3 }
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2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4 o5 c* v/ e0 x* b* o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s: \, |# O. u( {/ }3 举高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D: y/ ~9 }+ ~+ w/ ]
3.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8 i$ T4 e# \) m4 G' M3.2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x9 m- f# ~ T5 K, e
3.3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2 t0 v# |* U" N
3.4臂架(梯架)结构型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 K: g) T# c' k: m5 [
3.5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 GB7956.1 GB7956.2 GB7956.3 GB7956.6 GB7956.12 GB7956.14 GA39 3 z) [' a3 e" i8 C! ]' [* x.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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