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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首例“整车更换”案一审消费者胜诉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2-2-23 22:11
标题: 首例“整车更换”案一审消费者胜诉
首例“整车更换”案一审消费者胜诉
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据新华社电  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日前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这也是目前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4S店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例。& n/ z, J7 ?5 n  N1 e8 ^4 J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难于上青天。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在此后的近两年间,汽车变速箱频发故障,先后3次返厂更换。任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2011年底,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7 d- j' V4 ~9 N% W6 N$ z/ a; L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被告代理人孟元强认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负责车辆的销售和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某在购车时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他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6 E1 m; `* c( B8 f; C0 v% b' o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任某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其更换该品牌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 g% J5 H' T* F, @7 G+ _9 |1 @0 o' B$ {    “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宜兴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法官陆长平说。
1 C' S9 ?* s+ }4 `) l0 Z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亦随之大量出现。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16805件,同比增长近20%,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期待汽车“三包”政策尽早出台。曾多次参与汽车“三包”责任规定修订工作的中消协专家认为,宜兴消费者胜诉说明,汽车“三包”出台时机日趋成熟。  F, B" A7 `# d; H  h# k9 }
换车终于上“青天”
    □  彭 燮4 [' c3 w% v) l4 Y( w: Z' }
    近日,我国法院在汽车“三包”问题上判决经销商进行整车更换的首起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起打破汽车行业“只能修不能换”、“换车难于上青天”的坚冰“首例”,其意义不言而喻。* R8 y6 j$ a6 X
    近年来,汽车质量纠纷日益增多。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去年全国消协受理汽车投诉1.6805万件,同比增长19.2%,投诉量再创新高。
* c  i; d3 j. o) F8 I! k    可以想见,肯定不只本案原告任先生一个人曾遭遇过“两年修三回,直到自己都没有胆量和信心再开这车”的痛苦,也肯定不只任先生一个人面对过4S店的强硬态度和投诉无门的困境。所幸的是,任先生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了维权的胜利,成了幸运的“首例”。然而,从本案法官“并非易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首例”的来之不易和推而广之的难度。7 J4 q% }- k/ }( R9 {
    也许有人会说,汽车“只能修不能换”本身就不合理,判决整车更换的“首例”来得太迟,早该如此。此话并非没有道理,但却忽略了汽车“三包”实际操作中的难处。汽车和其他消费品不同,一旦售出就成了二手车,其价值大打折扣;汽车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认定难,厂商和消费者各执一词,缺乏独立第三方机构和相关操作规程……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汽车质量纠纷才能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处理机制,才能让“首例”不会成为“独例”。5 H, O* n2 p/ j0 ?
    如今,历经7年风雨,有望在今年正式发布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被大众寄予了很多的期待。而“首例”就恰好出现在汽车“三包”法规即将出台之前,这其中有不少的偶然性,但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如果没有社会各界对于汽车“三包”的大力呼吁,如果没有法律界对于汽车质量纠纷的反复研讨,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对于汽车质量问题的持续关注,也许“首例”就不会在这个时间点出现。从这个角度说,这起案子正好应了中国的一句俗语“来得早不如来得巧”。0 r# D, t- G$ h) Q6 ?% M: a5 g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合同法》,而不是具体的质量法律法规。这也暴露出汽车质量纠纷中法律依据不足、消费者“底气”不足的问题。同时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汽车,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竟然能生产出来,并且越过道道关口进入市场,这也暴露出生产商在质量管理上的明显漏洞。因此,我们希望,“首例”能成为促使汽车“三包”法规尽快出台的新契机。我们更期待,不断完善成熟的汽车“三包”制度,能够真正成为减少汽车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中国汽车市场成熟度的新动力。《中国质量报》! M3 d+ i7 p! @. T4 W&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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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飞泥    时间: 2012-2-25 00:41
嘿嘿,回个贴表明我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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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iden    时间: 2012-2-25 09:42
暂时还买不起的车     路过     汽车方面的法规制度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 lpx0218    时间: 2012-2-25 09:47
我的车子辐射超标
作者: lukefeng    时间: 2012-2-25 09:49
过几年再看吧。。。
作者: fengjunping    时间: 2012-2-25 10:09
過幾年再說了!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2-2-25 10:13
lpx0218 发表于 2012-2-25 09:47 # U, R6 ?' ]; l5 K$ C( m& {
我的车子辐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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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经第三方委托,中科院理化环境分析研究中心对科鲁兹车内电磁辐射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科鲁兹车内的磁场强度远远低于我国和国际推荐的相关参考标准中关于环境公众暴露限值的上限100μT,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根据"中科检字"(2012)年第021309号”的检测报告,雪佛兰科鲁兹1.6SL AT天地版的车内电磁辐射最高值为0.1376μT,与网络流传的科鲁兹车内磁场强度的数值相差甚远。
作者: lpx0218    时间: 2012-2-25 11:01
山炮 发表于 2012-2-25 10:13
2 v, `% v1 p, s' b( b0 f4 m/ i1 \: v2月13日,经第三方委托,中科院理化环境分析研究中心对科鲁兹车内电磁辐射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科鲁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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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我现在每次都在拍档位的位置都用手套给挡一下.明知没用,心里也觉得有点安慰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2-2-25 11:26
手套能挡磁场?应算有能挡核辐射的手套也挡不住磁场。除非是“铠甲勇士”。
作者: faige2006    时间: 2012-3-16 08:45
法院判了,不知執行了沒有.
作者: windswallow    时间: 2012-3-16 09:49
支持加大力度整治,逐渐完善体制。
作者: pk16300    时间: 2012-3-26 09:24
车也是商品,怎么就不能更换了,都是不良商家捣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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