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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规网成功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粤ICP备07035324号 [打印本页]
作者: fasten 时间: 2007-6-4 21:46
标题: 安规网成功在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粤ICP备07035324号
[s:3][s:3]
尊敬的用户,您的ICP备案申请已通过审核,主办单位名称:安规网,备案序号:粤ICP备07035324号,审核日期:2007-06-04 11:45:33。附件一是您的电子证书。请您按附件二的要求完成最后的备案工作。谢谢合作!邮件生成时间:2007-06-04 16:38:52。
即日起欢迎广大会员积极向广大安规认证工作者, 设计开发人员, 品质保证同仁等等关注安规人士推广安规网!
当然也是有威望奖励的啦, 稍候将探讨推广网站的方案!
想到一句网站推广语:
安全第一需认证,
规范为准要测试![s:3]
作者: jxsf 时间: 2007-6-4 22:22
祝贺一下!我也成功成为会员了。。。。。
作者: aruba 时间: 2007-6-5 08:10
祝贺~! [s:71]
作者: 李云峰 时间: 2007-6-5 08:27
[s:3]恭喜啦!我们形势一片大好哦![s:43][s:43][s:18]
作者: hzw.007 时间: 2007-6-5 09:19
恭喜恭喜!一大早就看到这么好的消息! [s:3]
原来论坛以前还是黑户啊! [s:3] [s:3]
作者: fasten 时间: 2007-6-5 09:47
引用第4楼hzw.007于2007-06-05 09:19发表的 :
恭喜恭喜!一大早就看到这么好的消息! [s:3]
原来论坛以前还是黑户啊! [s:3] [s:3]
更正一下, 不是黑戶, 是正在備案中, 在首頁有聲明網站正在積極備案中!
論壇在2007.05. 16就向國家信息產業部申請備案了, 一般最長可能是需要20天, 我們剛好要了20天[s:3], 這是允許的. 不過現在是國家承認了~
作者: hli168 时间: 2007-6-5 09:55
庆祝一下!恭喜!
作者: xyhg 时间: 2007-6-5 10:21
Congratulations !!!
作者: barry 时间: 2007-6-5 10:25
备案成功,有什么好处没?
作者: seasunsky 时间: 2007-6-5 10:37
引用第8楼barry于2007-06-05 10:25发表的 :
备案成功,有什么好处没?
好奇ing,too
[s:3]
作者: fasten 时间: 2007-6-5 10:55
引用第8楼barry于2007-06-05 10:25发表的 :
备案成功,有什么好处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3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 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单位名称 | |
主办单位性质 | |
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 |
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 |
网站名称 | |
网站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有效证件号码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 | | |
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 |
网站接入方式 | |
服务器放置地 | |
网站首页网址 | |
网站域名列表 | |
IP地址列表 | |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 |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 |
注:
1.“主办单位名称”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应填写组织名称,若为个人开办,则应填写个人姓名。
2.“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栏:若网站为组织开办,则该栏应填写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并注明有关单位名称,例如,需工商注册的,应填写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网站为个人开办,则该栏应填写个人有效证件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并注明证件核发单位名称。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专线接入、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接入方式。
4.“网站名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网站首页网址”栏应填写网站首页的域名或IP地址。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网站域名列表”栏可不填报。
5.“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6.“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写与其签订网站接入服务合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7.“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栏:若网站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和电子公告服务等需专项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应在本栏注明。
作者: 至尊宝 时间: 2007-6-5 11:39
持证上岗
哈哈
作者: djfu 时间: 2007-6-5 11:45
[s:3] 终于备案成功了,恭喜!
作者: Bruce.P 时间: 2007-6-5 12:37
Congratulations !!! [s:18] [s:18] [s:18]
作者: striven 时间: 2007-6-5 12:50
Congratuations!
作者: maryma 时间: 2007-6-5 13:03
可喜可贺呀
作者: LEAD-SWB 时间: 2007-6-5 13:13
恭喜
作者: 李云峰 时间: 2007-6-5 13:14
初具规模,扩大影响,积极向上,再创辉煌!!!!!!!!!!!!!
作者: EVECELL 时间: 2007-6-5 13:24
又进一步了
作者: 卢月新 时间: 2007-6-5 14:22
祝贺新论坛开通成功!给更多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多一个学习分享经验的渠道!
作者: hijummy520 时间: 2007-6-5 15:00
繼續努力囉~ [s:24]
作者: fasten 时间: 2007-6-5 15:17
引用第20楼hijummy520于2007-06-05 15:00发表的 :
繼續努力囉~ [s:24]
在台灣要備案嗎?
作者: clever 时间: 2007-6-5 15:24
增加气氛,祝贺下!
作者: barry 时间: 2007-6-5 15:42
是不是论坛有问题,打开贴时或回复时老是出错“无法显示网页”。
大家有同样情况吗?
我打开电源网贴子就没事。
作者: fasten 时间: 2007-6-5 15:45
我的沒事啊, 奇怪, 能否截個圖上來?
作者: pwong03492 时间: 2007-6-5 15:53
祝贺!
作者: 海边 时间: 2007-6-6 09:08
恭喜恭喜,愿论坛越来越强大,加油!
作者: zht 时间: 2007-6-6 11:36
我刚来,祝贺!
作者: wiltoncou 时间: 2007-6-6 17:10
可喜可賀。為了更好的發展,對於標准資料版塊,提點建議:
1、要處理好版權問題,建議大家上傳的標准都去掉版權信息,費事讓別人老說侵權不好;
2、標准最好按類設好,大家都到同一個地方交流,免得周街都是,不好管理,且浪費空間;
3、同一貼中上傳已有的標准應扣分;
附件上傳一個解PDF密碼的工具,純綠色的,幫助大家解除版權信息用。
作者: 炎黃 时间: 2007-6-6 19:30
請問一下,這個備案後有什麼益處嗎? 沒備案會怎樣?
另wiltoncou 兄說的沒錯,現行標準發帖有點亂,在標準版塊發帖可以,在各技術討論版塊發標準帖也可以~
這樣要找資料會麻煩些,也比較紊亂~
作者: fasten 时间: 2007-6-6 20:12
引用第29楼炎黃于2007-06-06 19:30发表的 :
請問一下,這個備案後有什麼益處嗎? 沒備案會怎樣?
另wiltoncou 兄說的沒錯,現行標準發帖有點亂,在標準版塊發帖可以,在各技術討論版塊發標準帖也可以~
這樣要找資料會麻煩些,也比較紊亂~
在大陆,这是法律!
作者: wiltoncou 时间: 2007-6-6 21:29
不备案不行,这是国家规定,违反的话可能封网站
作者: lsl 时间: 2007-6-7 05:05
支持!!
作者: guoxianbin 时间: 2007-6-7 17:05
可喜可贺!
作者: 炎黃 时间: 2007-6-7 18:27
喔! 原來如此! 台灣還沒這種強制規定喔~
作者: ds1983 时间: 2007-6-7 19:10
Congratulation!
作者: rickron 时间: 2007-6-7 21:44
热烈祝贺!希望我们的网站越办越好。
作者: yunxiyinuo 时间: 2007-6-7 22:33
祝贺!望更进一步,再上一层楼.
作者: kendy 时间: 2007-6-8 13:53
热烈祝贺!
作者: kpc650923 时间: 2007-6-8 14:22
恭喜!
祝兴旺!
作者: bamboolight 时间: 2007-6-8 19:30
支持
作者: wlu 时间: 2007-6-9 10:40
安全第一需认证,
规范为准要测试!
作者: daviddzj 时间: 2007-6-9 17:06
恭喜,恭喜,祝愿安规网人气越来越旺。
作者: hxdjxxy 时间: 2007-6-9 20:42
祝贺
作者: kinglxj 时间: 2007-6-12 21:06
好的
大力支持
有时间我会经常这里来的
我有很多资料可以分享
作者: bobhuang 时间: 2007-12-6 11:29
恭喜恭喜!
作者: jk98 时间: 2007-12-14 11:31
是不是哟,别忽悠我啊
作者: 我是小并 时间: 2007-12-14 11:44
哎,来晚了,不过也要恭喜一下。
作者: 雅逸 时间: 2007-12-14 16:39
虽然不知有什么用,但是还是恭喜了!
作者: jackypang 时间: 2007-12-15 13:42
努力創造更好更優秀的安規論壇。為我們的安規進步干杯。
作者: kinglxj 时间: 2007-12-15 19:38
呵呵,拿照了
在新的一年,希望我们一起努力啊 [s:3][s:3][s: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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