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网

标题: 河南男子拾获10万元索万元报酬 被失主告上法院 [打印本页]

作者: lsysz    时间: 2011-11-6 19:32
标题: 河南男子拾获10万元索万元报酬 被失主告上法院
河南焦作
* E1 z8 e7 W( H& L% y
* T7 F2 P$ B4 C1 L# `3 {8 S3 B  河南消息 据东方今报报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捡到钱却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失主将捡钱者告上法院,却是近日发生在焦作市的一件稀罕事儿。
: K" n4 J, s( ^. F( T1 d. C9 P. P/ Y0 k. a, r* |: J
  马某是焦作市建筑队负责人,一天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因路面颠簸,不慎将装有10万元工程款的公文包丢失。马某到家发现包丢失后,随即与家人一起沿原路返回寻找,从周边群众处得知公文包被路边开商店的郑某拾得。# r! d7 t  R  x# s# x

, Z( N+ ~" G+ L' A) ?; Z  经人调解,郑某同意退钱,但提出要马某付1万元酬金,马某不同意;郑某又将酬金降至8000元,否则就不承认拾得公文包。; _/ R1 b* A) T4 o7 x- n; ]6 X1 [# w
0 O% `% q. y) r( ~' u7 t
  马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郑某扣留8000元。郑某经中间人扣留马某包内8000元后,将该包及余下现金92000元返还马某。马某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郑某索要酬金过高,又找郑某要求再退还5000元,郑某拒绝,马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院。  b9 c8 ~$ T+ N; v% [. N; l

/ \) n+ x4 ^5 J.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拾到遗失物后,依法应当返还马某;至于马某是否给付酬金,应由马某主动、自愿地作出表示,马某要求郑某返还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 badatong    时间: 2011-11-6 20:11
又想得名,又想得利,结果弄得一身骚。
作者: 往事如烟    时间: 2011-11-6 20:29
思想道德问题。好歹也出了点名。
作者: gjliao    时间: 2011-11-6 21:06
良知何在?世道沦丧!
作者: wwnw_007    时间: 2011-11-6 21:47
引用第2楼往事如烟于2011-11-06 20:29发表的  :- \6 a/ ]- ~' \. Q1 O
思想道德问题。好歹也出了点名。
是利益的问题啼!!!道德也没有了
作者: zouzongsem    时间: 2011-11-6 22:20
哎,这个社会已经不行了,全是利益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1-11-6 23:21
真不会混呀!都让别人看见了,事主又找上门来,那只能是“被好人”,将“好人好事”进行到底。
作者: H-RH    时间: 2011-11-6 23:27
索要高额报酬, 不值得鼓励, 法院判得好!
作者: jiayou    时间: 2011-11-7 07:56
现今人士都朝钱(前)看!
作者: ylzyt    时间: 2011-11-7 08:00
引用第4楼wwnw_007于2011-11-06 21:47发表的 : 1 O% `% Z. t% S, O$ g. R5 r
* A8 K7 w5 P; ^  S
是利益的问题啼!!!道德也没有了

$ `( K: i3 @- ]9 X$ r+ s俺是个自私的人,和道德无关。既然是拾到的,错误是失主造成的,索要部分报酬也无可厚非。
作者: ylzyt    时间: 2011-11-7 08:03
看上面都说的挺好的,真不知道如果被你们捡到该当如何处理呢?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不知道如果是失主与捡到者换个立场会怎么样?
作者: aiduoxi    时间: 2011-11-7 08:36
好一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作者: lw2006968    时间: 2011-11-7 09:19
应该形成一个规则,给一定比例的报酬,怎样才能拾金不昧,毕竟都不是圣人,至于要不要那是个人问题。人只要不做坏事就行了,干吗非得做好人,太累。
作者: market    时间: 2011-11-7 09:24
好好的人,也都讓社會風氣給廢了!
作者: Jessie.Jiang    时间: 2011-11-7 09:47
传统美德都哪去了?
作者: Jessie.Jiang    时间: 2011-11-7 09:58
“报酬”挺丰厚的




欢迎光临 安规网 (http://bbs1.angui.org/)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