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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议:《GB 4706.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相关问 [打印本页]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0-10-31 20:07
标题: 再议:《GB 4706.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相关问
新的国家标准《GB 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将于明天——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了,而当前也正处于该产品的热销季节。该标准没有对应的IEC60335标准。标准对应的产品也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 Z4 j. ^* L" X# {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实施,本人初看之后对有些地方感到疑惑,也有些地方感觉值得商榷,特提出,愿向业内人士请教和共同探讨交流。! P9 C. a+ o& J

# D% i) y2 p! H0 C$ s1适用范围
/ k. z  U% b. o9 Y) L- _标准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以下简称“暖手器”)及类似器具”,且定义了“暖手器”为“供手部取暖的器具”,但没有“类似器具”的定义;定义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为“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并在7.1规定器具应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l7 o0 p* D9 V4 D4 S1 O
问题1:如器具不仅是用于“手部取暖的”,或不单用于手部取暖(说明书可说明),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手部取暖的,如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是否不适用本标准(即哪些属于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类似器具)?, ]& \* M. g$ z/ u, Y' y2 D/ f9 M0 k
问题2: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是否适用?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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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义5 ?; E. d7 e( g* I: U/ s
“硬壳暖手器——外壳为硬质材料的暖手器”
: j+ E( @9 Q, L- z硬壳暖手器不是硬质暖手器。划分可以商榷。但若改为硬质暖手器,定义充分不必要:如软壳硬芯。) D. G/ u) E5 j7 b6 t& B" g1 B
“柔性暖手器——外壳为软质材料的暖手器”( y7 l4 s6 _. H+ X% V0 {
定义必要但不充分。同如上例:软壳硬芯。% m$ x  _8 t% ^7 A! ^$ g
, T! H: a$ A& T
意见:以外壳定“软硬”,定义似不准确(或不合理),会导致试验和要求的缺陷。如有硬壳液体芯或软质外壳硬芯产品出现怎么算?(见后面有关结构中的“耐(汽)压要求)。标准不应当仅看到现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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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9 z: d) |: v% k9 [- R3 试验的一般条件
3 W3 o: Y$ @+ m% J  b1 m) }. c5.5 规定“如果器具带有一个可拆卸的外套,则试验应在带或不带外套两种情况中选取不利者进行。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
- M* K$ F. Q+ \: ]! [8 m按此要求后一句,对要求使用必须带外套的器具哪试验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呢?防触电?外套摘不摘?发热试验暖手器表面温升在套内测量还是在外套表面?21.101的跌落试验是否也是带着外套?) J/ A' b. v  \. O
意见:单从本条看似乎试验都应带着外套做。但防触电试验这样做与第8章本身要求显然不符。对21章试验而言,器具即便在使用时必须带外套,但在非使用状态,外套可能离开发热体(如清洗),器具亦有跌落的可能。如此试验似乎不和“最不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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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0 q" w  C4 分类
4 j  y, e& }' h+ V1 [5 J( e标准第6章分类为何只允许II类、III类?(排斥I类); W4 c- n' \' k5 B
虽然电热毯、电热垫(GB4706.8)、暖脚器和热脚垫(GB4706.80)都要求为II类、III类,但这类器具都是使用中长期于人体接触并为带电使用;另外电推剪(GB4706.9)、毛发护理器(GB4706.14)等通电使用且使用中与人头部接触的便携式器具以及便携式按摩器(GB4706.10)也要求为II类、III类。但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如电烙铁(GB4706.41)、手电钻(GB3883.6)则均不排除I类器具。本标准规定的器具明确定义是“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属断电使用,为何不可I类?(II类产品对现行的许多产品在结构和元件选择上恐都会带来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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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志和说明及其与适用的关系
1 s0 M5 h8 O8 p9 H标准7.1 对器具标志增加了一些要求:- c, N. S# o# U" [7 R
——器具应标有“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j7 w( j4 g) r& r
——硬壳暖手器应标有“禁止覆盖”
: f. |, R1 h9 S" t4 e" S! N8 F8 M问题:1 该标志与不单是暖手器产品的暖被、揣到衣内暖胃、暖腰等原有功能有悖。$ R" i+ Z- s) C! F1 ^
是否可以说该标准不适用该产品?还是说该产品不可有该功能?(见本文1问题1)) ?$ p. R( o  b' x! ?2 @5 k
问题  2 标志标在器具何部位?主体或可拆卸外套?按7.15该标志应当标在主体上,然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且带外套后如何保证该标志被使用者充分注意到?
1 O/ I4 ]  Z+ ^问题  3 同样如本文1问题2所列产品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被本标准所禁止?) p2 B" r( P9 @, k5 s
问题  4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1 H" D! s, x. }
: U% a; P  W% Q, \7 C2 F. \*由于3.1.9和5.5 都提到相关试验要按说明书要求试验,特别要注意说明书的内容和写法。7 ]5 I* B" V/ o1 ?
试验这里按说明书说明的使用方法试验,不是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试验。标准不尽合理,厂家可以利用。! `/ n! l) ^% T( h(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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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准22.7所做修改似乎仅考虑了市场现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充液式柔性暖手器。如果硬壳暖手器是内部充液的呢?显然也应当有过压保护。现在的22.7表述即不宜,至少是容易引起争议,似乎只要是硬壳就不需要防爆(参见通标)。相反,如果柔性暖手器内没有液体呢?难道也一定要有过压保护?" G/ s5 n0 r. w
  _: l) ?- H- ~
7 一些图例:8 i2 W2 ~) s) h, S8 }
  [attach]61537[/attach] 图一7 v/ S# f, `8 h- [& X0 N
图一所示是一个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它标称的额定电压220V,功率60W,通电升温20min,保温时间约60min。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
  l& \* K9 {& K$ |3 c- T5 b7 X- x- @
         
% E/ V" y: v4 }; n6 \ [attach]61538[/attach] 图二                                                     [attach]61539[/attach]   图三$ I" z' I) X0 ]+ j% [$ A3 W2 h5 W9 P
图二、图三所示似乎是该标准规范的目前市场最常见的两种典型产品。图二为“硬壳暖手器”,图三为“柔性暖手器”。
3 ?3 x' ~- P. r$ l0 x然恰如前本文1问题1所说,图二产品现销售说明写明:“可以用来暖手、暖胃、暖腰,还可以暖身、暖被,减轻冻疮、关节炎、慢性肠胃炎的发生。”如果它“禁止覆盖”,如何暖胃、暖身、暖被?是该改标准(或本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要改产品(或说明)?
7 |8 p* q7 u1 }5 W同样图三所示产品也真要“禁止覆盖”,其功能也要大打折扣吧。9 r* O" E. Z) W: \' Q8 `3 Q5 w, I& k

. x: W8 p; h9 W5 c  [attach]61540[/attach] 图四
! ]: S1 ~6 j* G; C$ v图四产品:功率60W,升温时间3-10min,保温时间约180min。
5 _: V! d. ^( J# V1 I6 r/ }, t2 [  [attach]61541[/attach] 图五
6 l" q6 i3 u! h0 R, K! G图五产品:功率:加热状态<65W,保温状态<10W;升温时间15-20min,保温时间约60-120min。
9 H3 X( r7 s/ P
/ g1 a  Q9 |2 h, R: @图四、图五都是具有一定储热功能,又能带电使用的器具。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其相应带电使用应为本标准所禁止?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0-10-31 20:12
[attach]61542[/attach] 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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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  S3 l1 @( g& W1 E9 q图六是通过在110V-220V电源电压下对器具中锂电池充电,再通过电池对发热体供电,将电能转换成热能,也可以直接通过电脑USB接口供电。它是本标准定义下的III类器具吗?显然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本标准3.102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定义:7 l8 M- ]9 h2 N% z

0 f) ^3 k6 z. P9 `9 G它直接储存的是电能不是热能,暖手时又没有与电源断开。
% l3 ?  T; ~. f: L但接下来的问题是目前有III类储热使电热暖手器吗?
+ u( \0 }- R- T& A: F- G( R已经是在安全特低电压下供电了,为何还要禁止在通电时使用?2 Y) r7 r; v( K& j5 _( c
( f7 F9 C- w& p+ |6 N+ [' P. p
  [attach]61543[/attach] 图七
6 V0 J2 [- g  m: F* \图七是一种石蜡为储热介质的器具。它工作在介质固-液相变状态,他即可做成如图软壳之中,也可做成硬壳产品。如果这样介质的产品做成硬壳暖手器,22.7是否会显得有缺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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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i. _) \5 @: @$ q8 Y) ^0 u
注:以上图片为随意从网上下载,其中有些带有原下载处或产品信息。本人即无意宣传也无意贬低这些产品。仅做技术讨论。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0-31 22:43
——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应当算是类似器具,暖脚器有专门的标准GB4706.30除外;
- I' V2 X; Y  G% t& B8 Z——如果不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可能还要符合《电热毯》标准。因为这等于使用柔性发热元件了。
" Z  J7 P7 K9 L  L——定义中可能确实没考虑其他情况。
2 q  C3 P1 @$ K/ K9 e——“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有可能是一种妥协,应当是违背安全原则的。
2 Z% o( s. a. H$ M/ q! `——排斥I类是因为器具存在通电时被使用的可能,整个器具被视为手柄结构,电推剪、毛发护理器有存在这种与皮肤毛发接触的可能,因而要符合22.36的要求,所以不能是II类。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包括配电柜、机床的手柄,都应是以加强或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倒是奇怪电热水器是I类)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0-31 23:04
——“禁止覆盖”应当主要考虑通电充热状态时可能出现的危险,与使用时揣到衣内暖胃、暖腰功能不算相悖。
' s+ U0 ]6 Q/ n——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这个问题确实是好,企业要两个地方都标注了。2 ]) L6 J" P; }' s. Y2 H+ T2 ^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可能和热安全相关,一但温控失效,仍存在高温破裂的危险。) N& ]* x5 y7 `
——过压保护,没有液体没有气体,即使非正常也没有这些东西,那就应不需要。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0-31 23:12
综合说,标准确有考虑不周之处,这也和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很多企业或检测实验室重视程度不高有关。标准在征求意见阶段,所有意见,起草工作组都必须给予采纳与否的回复,并作为报批文件之一上交至标准主管单位。标准审查时,也是重点审查这份材料。
; Y' O! T7 Z6 r8 Q$ _
; P' ]* t8 S! h7 B3 E: F- d——只是我们都不知道它在征求意见!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0-11-1 07:32
“——如果不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可能还要符合《电热毯》标准。因为这等于使用柔性发热元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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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F* u- ]$ L* ~2 r    不错,如果器具有一定储热功能,但通电和断电有都可正常使用,这类器具按理就应本标准和电热毯标准(或其它相应标准)都满足。但“严禁覆盖”是否妨碍了两者同时满足的可能?, ~! V# j) A) H* ~
    标准是否可设定某试验来确定哪些器具可以覆盖,哪些不可以。. ]  M+ F# \7 _$ \/ s/ E9 u: [* k
  或者说通电、储热都可使用的两用型器具就是不适用本标准。- e0 Y/ Y' X4 Z+ }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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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I类是因为器具存在通电时被使用的可能,整个器具被视为手柄结构,电推剪、毛发护理器有存在这种与皮肤毛发接触的可能,因而要符合22.36的要求,所以不能是II类。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包括配电柜、机床的手柄,都应是以加强或双重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倒是奇怪电热水器是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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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烙铁等手持式电热工具似乎也可以容忍I类
作者: emperorlee    时间: 2010-11-1 09:02
个人观点:
7 M  g& E2 _) `$ E2 s4 ]7 z, @" z一个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s4 A- e$ \4 M6 e4 A  N6 T) w
1)一般情况下是先事故,后标准,或者先产品,后标准。那么标准制定时,对产品的定义以及覆盖面多少会不足之处。- b/ C6 M+ [) P
2)标准起草的几种情况,一是国际标准或其它国家标准结合本国国情,形成国家标准,这时候一般是直接翻译国际标准,然后加入国家元素,二是新产品,新标准,对于国际或其它国家没有的标准,起草时,一般是产品出来了,或是事故出现了,然后再定标准,这时候,参考的蓝本是一个特定产品,或是特定产品引起的事故,而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和以后出现的同类产品的新版本,或者其它危险,则可能没有预见,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7 l( l  _5 c6 |, M5 @
3)征求意见,一是征求面比较窄,往往是哪几家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即使是公开征求,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有些企业抱着“我的产品缺陷我干嘛要自己揭发”的态度,可能不太乐意提案。
# S( Y7 ^) d' {9 W9 S1 g: v4)部分妥协,因为一个标准如果定义得太过死板,对生产制造业会造成很大程度的冲击,造成一些不良后果或是政府不愿意的结果,此时就会有部分妥协,或是说有意放松放宽。即使在欧美,也是这样,比如曾经有CPSC的一个提案,因为执行起来困难,后来只对小部分产品执行,然后慢慢的扩大,具体案例我不大记得,我的意思不是中国一定比他们差,但事实上中国起步比他们晚,在考虑方面可能具有更多的局限性。8 g9 d! k1 T" Z$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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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以上情况,结合实际,对于楼主提的问题,有几个观点:
3 a# \! z* ~, s2 a$ a. R: c1)从设计生产制造业本身出发,如果一个企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只要你的产品跟这个标准沾边,就尽量做好,比如标准只规定了暖手和类似,你用来暖胃,暖腰,如果可行,也按标准来做,特别是警告标示这一块,多加无害。) C9 e- o2 J6 t9 Z
2)从质量监管部门出发,首先按标准实施,然后应该逐步加大监管范围,对类似新产品,或是新功能,新安全隐患,即时上报,以便版本升级时加入进去。$ `: D! b" u6 y; t* j7 k
3)从检测和认证机构出发,检测认证机构通常被认为是服务性的,所以按标准或是客户指定要求是肯定的,另一方面,机构也可以做一些可能性的安全隐患的积累和上报。- O) u1 ]5 _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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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上观点都是废话,也许谁都知道,全当赚金币吧。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1-1 12:54
标准在执行时确有困难时,其实可去信相关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求作出解释,这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是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通常地,作为国家或行业标准,标委会也会组织标准宣贯学习班的责任。3 S) S6 ?! z/ g; U4 T- ]; h
任何标准都不可能完美,有条文明显不适用时,确实可不执行。但应当与标准起草的检验单位达成共识,以免争端。要注意的是: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解释才是具法律效力的。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1-1 12:59
关于山东某地质检所判电源线截面积不足0.75平方厘米时,家用电器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就作出了解释:通过测量导体电阻来判。
作者: 郭煜东    时间: 2010-11-2 10:32
标准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完善
作者: chenlf    时间: 2010-11-9 10:20
标题: 议题一、标准适用范围
caballo3157提出关于GB 4706.99讨论帖子,一如他的风格,问题一针见血但又不失平和,言简意赅,无疑是标准技术研讨的典范。由此,也就附议其中几个议题,以求抛砖引玉。6 T9 J8 I# Y9 v8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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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一、标准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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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allo3157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暖手以外的类似用途产品是否适用该标准,第二个问题是通电时可使用的产品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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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kenmenwin认为“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应当算是类似器具,暖脚器有专门的标准GB4706.30除外;”,但"自由流通"则认为应是“应该是指第一种情况,即是仅用于暖手的器具”,而fengweihua则甚至认为“有使用者握持,供手部取暖的器具。那么个人认为其主要功能是供手部取暖,其说明书也指出这点的应该在这个标准范围内 的,至于用户自己使用时作为暖被等作用的,就没必要考虑。”两种观点差异,在于一个是从实际使用中来看待什么是类似,另一个是从标准定义的角度来讨论。5 V) J5 z) G& f( }$ C5 o

: e) N; \: S4 t" r+ W从表面上看,争论的焦点是对“类似”的理解。但是,如果我们从产品的用途来看,将其用途延伸到其他人体部位,在使用中是非常正常和容易的(或者,从该标准本身来看,这种属于可以预见的滥用,虽然对于使用者而言,这本来就是他们需要的功能之一),虽然使用在其他部位是可能要考虑更多的安全问题,如机械强度等。从这点来看,本人以为caballo3157的质疑非常中肯,如果仅仅是为了确保标准的“安全”而限定产品的使用范围过窄,甚至与实际差异较大,实质上是使得标准失去了实用价值,即使在理论上在其定义范围内是安全的。' _! M) M+ l1 V8 T. o( }1 g" h

; \1 E4 ~3 C) B对于第二个问题,Fengweihua认为“首先热量是电能转换来的,那么中间是直接加热或通过储能元件发热都是在这个范围的”,caballo3157似乎也持这种观点,并且还进一步提出了“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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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4 ^% d0 h: v0 Y+ y% X( h2 L本人以为,第二问题更深层次的焦点,是本标准应当针对的危险是什么。chengyong001就提出了“"储热式电热"可不是储电式哦”的观点。本人以为,相对其他电热产品,本标准的主要和特色危险是储热,即“热惯性”,虽然所有的电热产品都有余热的危险,但是,就产品设计而言,本标准针对的是带储热功能的,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产品断电后,通常电热产品的外部温度的下降速度比这种储热产品快,甚至,个别储热产品会出现外部温度继续上升的现象。因此,储电式的产品其危险与通常的电热产品没有两样,反而储热式是有特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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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 Y2 z% X: M  H另外,这种产品之所以不应带电使用,是因为实际使用中,往往使用者是直接接触皮肤使用,长期的持续供热,更容易导致“低温烫伤”(《电气产品安全原理与认证》(p89-90)对此也有论述)。因此,综合考虑到实际中可能的使用范围并不仅仅是手部,针对不带电使用,本人认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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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K) f8 ~5 x4 n, f' Y反而,本人认为本标准中对“不可带电使用”的技术要求过低,仅仅是依靠标签,对于所存在的持续发热的危害,这种防护显然是不足的。打个比方,我们是否可以用“不可接触带电部位”的标签来作为防电击的措施呢?
作者: chenlf    时间: 2010-11-10 18:37
议题二、卡通形象与机械强度' N& f3 |( S: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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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ballo3157直接使用照片来说明问题,无疑是非常直观和客观的。对于其中的图一,caballo3157提及“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本人以为也许可以再议。4 R" p) P9 W$ m! C1 R# I# y

* R0 w: \% Z. M4 s% ?6 j2 `考虑到此类产品的应用,儿童无疑是实际使用者之一。因此,再拘泥于22.44,是否有意义呢?从产品本身来看,如果实际使用保证了是在断电状态下(这里可能有争议,因为还有通电加热的时候),如果再考虑到对温度的限制(此话题太长,另行展开)和对机械危害的考虑,是否能够从技术上说明卡通形象并没有危害呢?请注意,机械强度测试中,已经有80kg压力测试,相当于大部分普通成年人的体重了。6 N  a' J7 |6 U  H2 x

( F$ e9 x( m) ^" g就此,还请方家指正。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0-11-10 19:20
议题二、卡通形象与机械强度:
8 D7 H* ^& g# d- ?$ O      事实上使用这类产品的往往就是通标所没有考虑的老弱病残。是否能够从技术上说明卡通形象并没有危害呢?我觉得有一种情况应可例外:当器具处于通电加热时,如果器具受到挤压,器具的电气连接装置能以全极断开的方式切断供电。(注:这要求器具要通过一个特殊的装置对器具进行加热。)
作者: af204    时间: 2010-12-2 22:42
没看过具体的标准,但这类产品在使用时,有时会发生爆炸,应该是加热后,里面的液体气化,导致热水袋膨胀而发生的。我有朋友就因这,被烫伤。而热水袋如果一直通电使用,不断的反复加热,就更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故。事实上,现在很多在市场上销售的热水袋都没有专门的卸压装置
- d7 S; l' X8 H6 |+ h3 c因为没看过标准,所以也不知道标准里是否有关于热水袋耐压力的测试?比如在多少MPa内,这个热水袋不会爆裂?
2 K) s0 w  Y' f  L2 T$ g7 w& \1 _! A- `: s.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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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了标准,用了其他的试验方法来保证抗压力性能
作者: af204    时间: 2010-12-2 23:06
刚下载标准看了,结构里就规定了,必须要有卸压装置,否则直接判不合格/ c  j$ _. a9 J3 Q2 f6 a% T

* I& ]9 |# @; x( x' O标准第11章,测温升的时候,暖手器并没有在被覆盖的情况下做试验,这和实际使用也是不符的
& w( u1 Z  z; m3 \9 F2 P至少有手盖上面吧
作者: af204    时间: 2010-12-2 23:12
如图:9 q4 v  P- y, ~2 }( ]( B: {
类似的带有外面袋子的暖手器,如果把外面的袋子看作是暖手器的一部分,那标准里指的“不能被覆盖”,是不是说在这个布的袋子外面不能再被覆盖一层呢?
作者: wuhandodo    时间: 2010-12-15 16:15
目前市面上的柔性暖手器有很多均采用“电极式加热方式”,按GB4706.99有强度、过压措施,这样的产品安全吗?符合标准要求吗?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2-20 11:24
引用第16楼wuhandodo于2010-12-15 16:15发表的  :$ `0 ]1 v1 u% h8 X1 y
目前市面上的柔性暖手器有很多均采用“电极式加热方式”,按GB4706.99有强度、过压措施,这样的产品安全吗?符合标准要求吗?

7 n4 I0 d* m( |6 x+ s' P4 j+ O& x的确,电极式加热在缺液、防爆等非正常工作的防护方面,有时会比其它加热体加热在结构设计上更具有优越性。但GB4706.1 22.33有规定“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GB4706.99对此是照单全收了。所以楼上所述产品很可能会是“安全但不符合标准”。& j6 B) E) C% D- H& M# J. W

2 t8 M6 s& T/ Y4 c8 P9 [(当然安全永远是相对的,或者说有限安全,但是可接受的)
作者: jiayou    时间: 2011-3-19 08:53
个人觉得,类似这样的产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无非是实用性和安全性,会担心的主要是漏液,漏电,爆炸,过热!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3-19 09:03
目前此类产品要求有防止过热和防爆保护,产品也要求断电使用。产品真正做到这些,还是安全的(可惜真能做到的产品太少了)。
  G5 l: Q- w5 H$ z8 {0 H4 m6 _
- W. E5 ?3 P% R当然任何产品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有限的。没有无限和绝对的安全。例如压力锅,它就工作在高压下,是否会感觉更不安全?
作者: jiayou    时间: 2011-3-19 10:14
压力锅关键在于卸压和过热保护,这算是双重保护吧,当然,如果人倒霉的时候,这两重保护都失效,那时就无语了,生命毕竟只有一次.
( q9 V$ q  o* v# J所以,我在想,这些设计者是否也要把降低(所有保护器失效时)爆炸的杀伤力考虑进去.
- m. ~+ F1 |+ ^0 b另外,标准呢,考量的是实际可能的操作,比如暖手器的外包布袋是容易拆卸的,这个布袋就可视为不存在,那么是否需要考虑,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的温度高?再者,这个算是便捷式器具,抓在手里若滑掉在地上,会有什么异常?开裂还是产品功能失效?如果一直持续充电又会如何?因为你无法保证消费者不会因为某些急事而忘记拔电,或老年人用的时候的不便.因为交流电的不稳定,这样的高低脉冲,产品是否能抵抗?其实一款好产品,除了适用,更关键在于安全稳定!
作者: violet1278    时间: 2011-6-9 10:42
这些产品比较适合家庭用,就是产品质量和安全部让人放心
作者: yonghua1    时间: 2011-6-17 20:30
学学看看!
作者: dxh2010    时间: 2011-8-17 10:16
大家讨论的这么激烈啊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8-17 11:15
本标准与去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去年的产品,许多都会被在11月1日前生产出来。今年呢?今年的该产品虽然还未到市场销售旺季,但生产季节已经到来。据笔者了解,大部分企业产品仍以电极为主,并在对本标准的具体实施持观望态度。
作者: cxsgj    时间: 2011-8-29 12:38
现在暖手袋企业在钻空子,申请的时侯,咨询公司给这些工厂出主意,让他们申请测功,标志等容易通过的项目。在一个工厂检查时,工厂就提供了一份今年在国内做的知名的威X的检测报告,就做了一个测功合格,就卖到超市去了,作为交换,企业为了这个测功的报告付了2500元的费用。   [s:87]  [s:87]  [s:87]  [s:87]
作者: cxsgj    时间: 2011-8-29 12:41
一个测功,就要了2500。以偏概全,不懂内幕的消费者就倒霉了。
作者: chenlf    时间: 2011-10-27 17:03
唐朝的暖手器...也有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作者: faige2006    时间: 2011-11-4 09:10
有沒有對應的IEC標準
作者: 贝贝安全    时间: 2011-11-14 15:06
应该开几次研讨会,让消费者、生产商、认证检测等相关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和审核,充分听取各方发言。完善产品标准的和检验要求。
作者: 贝贝安全    时间: 2011-11-14 15:11
引用第26楼cxsgj于2011-08-29 12:41发表的  :5 ?; C, f) Q$ H+ P$ _; c: r0 s/ J" Z
一个测功,就要了2500。以偏概全,不懂内幕的消费者就倒霉了。
行业内幕,做认证的一半都不会使用自己做过认证的产品哦…………
作者: caballo3157    时间: 2011-11-14 15:27
引用第30楼贝贝安全于2011-11-14 15:11发表的  :  T5 ^  ~3 r+ C; i1 T3 g' P8 s- W
/ {; E5 J6 t5 f" E; q) v2 p/ n- o
行业内幕,做认证的一半都不会使用自己做过认证的产品哦…………
  o( X% g$ p; M0 b2 C
还有一半使用被自己failed的产品
作者: 山炮    时间: 2011-11-14 20:44
引用第26楼cxsgj于2011-08-29 12:41发表的  :1 E/ Q0 d8 D6 e  ]1 }  i
一个测功,就要了2500。以偏概全,不懂内幕的消费者就倒霉了。
所以世上没有第3方检测机构。
作者: 小昕    时间: 2012-2-15 11:26
这些就是标准的不完善性,所以才有了那么多的CTL决议,进而对标准更彻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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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9 o  v  Y* p) f3 d) N* w问题1:如器具不仅是用于“手部取暖的”,或不单用于手部取暖(说明书可说明),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手部取暖的,如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是否不适用本标准(即哪些属于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类似器具)?9 e3 c8 H7 o% h0 p, V!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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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遇到类似的案件,一般是按照电热敷垫的标准去处理,具体看说明书中的内容,是否提及到可用于暖手,如若有,就用暖手器标准+电热敷垫的标准。
作者: 小昕    时间: 2012-2-15 11:30
本帖最后由 小昕 于 2012-2-15 11: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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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 }% C8 ?2 L$ H$ ~$ H已经是在安全特低电压下供电了,为何还要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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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 \  c- @+ Z& |9 a& M+ q具体看335-1中8.1.4有提及:“如果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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