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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认证也具有很强的市场营销作用 [打印本页]

作者: 小鸭的天空    时间: 2009-11-17 19:52
标题: 认证也具有很强的市场营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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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6 w+ w* E  i& {# O% s* q+ W1 R# j    日前,德国南德认证(Tuev Sued)资深认证评估师赫斯特·尼索布斯基表示:“中国产品进入德国和欧盟市场,应当注意利用认证机构的作用。由权威机构颁发的认证不仅代表了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市场营销作用。”2 q  \4 u+ S; f- a! J- L( B

' ^# K; q+ ^" `& D$ {    尼索布斯基是在日前德国汉堡商会举办的“第十五届汉堡中资企业资讯论坛”上作此发言的。他的专题报告介绍了欧盟及德国的主要认证法规,产品认证的主要范围,及企业的相关义务等内容。5 N9 ^6 a) j( G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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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索布斯基介绍了德国某调查机构最近所做的一次街头随机调查,在接受访问的2500名德国人中,有近60%的人表示他们会注意查看商品包装上是否有相关认证标志,并仅购买有相关标志的产品,甚至有15%的人回答愿意为具有认证标志的产品多付至少10%的价格,“可见这些认证还具有巨大的市场营销效果”。他介绍道,欧洲和德国认证机构并非官方的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一般属于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它们的认证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后进行检验并向企业颁发证书。每个国家也都有多个认可度较高的认证机构,它们相互独*立,却都遵循统一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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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j- j3 X9 G4 T& C6 n& G    他表示,对于向欧盟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2003年修改过的《欧盟进出口产品检验大纲》尤其重要。中国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相关认证机构按照此大纲对产品进行认证,并授予相关的认证标志,这对于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大纲所认证的产品范围,不仅包括了新上市的产品,也包括使用过的二手产品以及改进过的产品,在进行认证过后都可以在欧洲市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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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8 D' d1 F  F0 V4 j  Z    同时,欧盟统一的认证大纲也并非在所有欧盟国家内同步实施。一般而言,各国一般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并根据本国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再实施。比如德国在2004年重新修订的《消费产品安全法》落实了欧盟的要求,同时还对在德国参加展览的产品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标准。新法规定,只要是参加展览的产品,都必须通过德国的进口产品安全检验,而不论该产品最终是否将在德国零售渠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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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E- T; k: r8 Y$ f6 @9 k& L, |    尼索布斯基表示,由于不同国家对新法规执行的严格程度不一,有些不合格的产品能够通过某些渠道侥幸进入欧盟市场,但是一旦被发现,监管机构有权力要求企业将这些产品撤架、回收甚至销毁。大多数国家要求缴纳相当数量的罚款,德国一般还要求与企业负责人员进行面谈,当面指导产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i$ P0 x: Y1 V5 B' v

5 C; K1 T1 ?4 @. f2 {( }- A' j+ w    尼索布斯基介绍,认证机构了解欧盟各种法规的具体要求,能够保障企业产品在出口之前就达到欧盟的各项要求。比如在包装上,欧盟硬性要求必须注明产品名称、厂家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详细注明产品使用方法,许多细节都可能导致产品被拒之门外。" N/ J3 |( A2 Q; Y; c-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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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举例说,产品包装也不能误导消费者,比如向欧盟出口的某气垫床产品在包装上有泳衣美女的图案,这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游泳用品,认证机构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更正,保证了该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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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索布斯基还提醒,按照欧盟和德国的认证法规要求,产品在获得认证标志后并不意味着认证结束。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便是,被认证厂家必须及时报告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厂家和进口商、经销商等都有义务对客户的投诉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将问题向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同时,认证机关也会不定期的对已经上市的认证产品进行抽样调查,抽查上市产品是否符合检验样本的质量标准,产品是否在海运、存储等过程中出现问题等,以确保企业能够全面地履行认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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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欧盟还建立了一个问题商品的快速报告平台,市场上出现问题的商品将在第一时间上报并公之于众。仅在2007年,不包括食品在内,就有1605种在欧盟市场上出现的问题产品被曝光。《中国质量报
作者: lao_xia    时间: 2009-11-18 08:32
随着人们对安全、环保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有这方面的意识!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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