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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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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YXLYX8005
时间:
2009-9-1 13:16
标题: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2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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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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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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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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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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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作者:
zhou-pei
时间:
2009-9-8 13:37
5年过后怎么办?继证要不要钱,或是重新送检呀?
作者:
wwnw_007
时间:
2009-9-8 13:58
继证要钱,标准不变化,不检测的
作者:
luhongze
时间:
2009-9-16 15:41
這不是擺明了,又要伸手要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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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是有效期隨廠檢延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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