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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GB4706.1手持式器具灼热丝试验适用判定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edenzhong    时间: 2016-11-22 13:34
标题: GB4706.1手持式器具灼热丝试验适用判定问题
请教:1. 吸尘器的特殊要求4706.7第30.2章 “增加:对于中央真空吸尘器,30.2.3适用。对于其他器具,30.2.2适用”。而通用标准GB4706.1第30.2.2章节列明 “该试验(灼热丝试验)不适用于:手持式器具;" 请问手持式充电吸尘器的相关绝缘材料是否需要满足30.2.2的灼热丝要求?+ R2 t3 r; M5 D/ B0 m7 [
2. 从另一方面来说,该手持式吸尘器是由电池供电,工作时电压为18V。根据标准章节3.6.4和8.1.4对带电部件的定义,可以认为手持式吸尘器本体内没有带电部件吗?   是否也就可以认为并不存在30.2.2章中的“载流连接件”,也就不需要考虑绝缘材料的灼热丝试验(即30.2.2不适用) ?
) c, |3 `0 N1 p4 X  q  x请各位大神帮忙、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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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lmijb    时间: 2016-11-23 08:22
灼热丝测试多考虑部件承受的电流,与是否是带电部件无关联。5 c5 h- I; j. R+ W+ {" |' J
通标和特别均需考虑,特标上有的对条款是增加,有的是修改,二者要留意。8 j2 W9 D+ N( B8 v9 |+ x+ v
附录B 也要关注
作者: edenzhong    时间: 2016-11-23 08:30
主要是灼热丝有列明”不适用“的情形,想先从这里入手判断
作者: ylgc123    时间: 2016-11-23 10:07
8.1.4考虑的是人体触及到的那部分电压或电流低没有危害(属于电气安全)
0 u2 X9 B( l; r& q4 z30.2.2考虑的是材料的阻燃性能,这个不应该话画等号。  t( s. m) e# [( E
$ y3 x* w! A1 D2 t1 V2 o
如果你属于手持式吸尘器,那么是可以按照30.2.2的豁免项来规避,手持式器具使用的时候用户是拿在手上的,如果起燃起火用户第一时间能感知,可以断电灭火,避免危险发生。
作者: 高山土豆    时间: 2016-11-24 11:38
30.2.2是需要做的,跟电压无关,只跟载流电流有关
作者: 黄良友    时间: 2017-3-24 08:41
      首先不管是否手持式器具的非金属材料零件(装饰物、旋钮、以及不可能点燃、或不可能传播火焰的零件除外)都应该做550℃灼热丝试验,30.2.1章要求;
: r' K; A' ]6 A" w- X9 J      其次3.6.4和8.1.4考量目的是防触电方面,讲述怎么判定某部件是否是带点的,而30章考量的目的防火耐燃方面,两章并不能划等号,同意ylgc123的看法;  c% E- ?3 h. Y, [4 V
      再次30.2.2中提到手持式器具不适用本条;8 f0 ~+ a, d2 X6 S7 [' h3 Z
      最后,因器具在充电过程中是无人照看的,所以要分清工作情景和工作电流,对充电过程所产生电流的支撑载流连接件用30.2.3判定,人拿起吸尘器工作的那部分用30.2.2判定。$ \( T& k: n& w
     
作者: 小老K    时间: 2017-3-26 09:24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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