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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wwnw_007 时间: 2015-11-2 18:44
标题: 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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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J% A* D4 L6 ]/ [+ c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7 q& e9 e" v3 k. F# t9 x% c+ ]. M
2015年第34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
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举措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继续巩固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成果,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优化检测认证资源配置,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常态化的指定工作机制。现将具体工作举措公告如下:
一、日常指定
(一)已指定实验室提升“一站式”检测服务能力的指定申请
1.同一产品领域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产品领域划分表详见附件1)。
2.已有整机CCC授权,而整机所用的CCC范围内部件未授权,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整机与零部件对应关系表详见附件2)。
(二)试点产品的实验室指定申请
目前,试点产品为小功率电动机、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汽车内饰件和溶剂型木器涂料(试点产品对应实施规则表详见附件 3)。我委将定期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并逐步扩大试点产品范围。
二、年度指定
除日常指定的两种情形外,认证各相关方(包括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方、消费者、认证机构、实验室等)可于每年4月1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
ccczd@cnca.gov.cn)形式向我委提出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需求的书面建议,我委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建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指定;确需指定的,我委将于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本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补充指定/调整计划公告,符合指定/调整计划并有意愿承担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可按公告要求提交申请。
我委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对收到的申请开展后续指定审批工作。
此外,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时涉及的机构指定,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布机构指定/调整计划公告。
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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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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