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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全事故分级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keyou    时间: 2014-9-3 15:19
标题: 安全事故分级的疑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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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假如出现如此安全事故:死亡18人,重伤92人。# G; o& H8 W. a" y$ X
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但死亡肯定比重伤严重,也就是“死亡18人,重伤92人”比重伤110人严重,我认为属于(一)特别重大事故。$ r+ `. d7 z1 L9 q8 M% F) m
请各位发表高见!( F$ H$ M6 d. A; t# g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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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szheng    时间: 2014-9-15 18:47
“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但死亡肯定比重伤严重,也就是“死亡18人,重伤92人”比重伤110人严重,我认为属于(一)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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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D% J8 R" i+ D6 P" ?' D% X我个人认为你后面的判断是对的。但是对你前面“根据上述条文直面意思,就属于(二)重大事故”这句话不认同,因为定义事故等级,重伤与死亡是或的关系。死亡18人,重伤92人明显是要加在一起算的,应该认为重伤数大于18+92。不能单独的去看死亡与重伤人数。
- W2 Y0 A2 C* j' ^( Q0 n2 Z' K当然如果是死亡17个或者更低,重伤92个,这个要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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