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网
标题:
行业提示:警惕偶氮染料无形杀手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3-3-21 12:49
标题:
行业提示:警惕偶氮染料无形杀手
近日,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商品国外通报和退货中,收到了两例分别来自德国和荷兰的纺织品中偶氮染料DY23和其裂解产物4-氨基偶氮苯超标案例。
) _) @+ d* J" T1 h) B) O2 A
据悉,两起偶氮染料超标案件涉及的产品为围巾、头巾、面纱等产品,均以市场采购名义出口。围巾、头巾、面纱等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目录外商品,由于是非法定检验商品,在出口过程中缺少监管环节,加上义乌一些作坊式小企业主质量安全、生态环保意识淡薄,仍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低廉的化学添加剂,而且一些国外采购商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不高,盲目追求低价格,忽视了对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要求,导致国外通报和退货案件的发生。
7 k: R: q2 D+ U5 W3 x8 l: @
偶氮染料是一种添加剂,由于这类染料含有偶氮基团,对人有可致癌性,且对人体的伤害不可逆。去年“毒校服”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上海21所中小学停穿校服。“毒校服”的罪魁祸首就是偶氮染料超标。
1 a: Y9 Y. O, u! Z4 V) P' x
“偶氮染料作为一种有害物质,各国对其危害性认识比较早,欧盟在10年前就禁止纺织品使用偶氮染料,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 f' r6 D9 U) f5 u
我国自2003年就对纺织品偶氮染料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来的芳香胺从23种增加至24种,且致癌芳香胺含量≤20mg/kg。”义乌局综合处处长龚逸能表示,义乌地区10多年来没有出现过类似通报调查案例。
+ I! G* a, \: X9 O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实验室检测,改造传统工艺,积极寻求更为健康、安全、环保的添加剂;在产品流通环节要建立产品经销台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便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
5 X9 A: _2 K9 y- t9 {! @
(贾 英 骆剑尔)
2 l0 E# q9 w, [9 X# L& h8 E
' f$ r$ c* k+ g7 j8 E
《中国国门时报》
+ E( R3 Y5 V- h4 P" e, L) L) k! A: \0 |
1 i- E, V9 z/ B- ]- S2 K- m) {
" @1 d+ v. Q0 l9 ^1 k# |& m8 x' w
欢迎光临 安规网 (http://bbs1.angui.org/)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