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网

标题: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打印本页]

作者: town21    时间: 2012-9-28 19:59
标题: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这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律协调领域的第一项国际公约。2005 年11月23 日联合国大会在通过该公约的决议中指出:“考虑到在国际合同范围内电子通信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问题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深信采用统一规则消除在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障碍,包括消除现有国际贸易法文书在执行上可能产生的障碍,将加强国际合同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上的可预见性,有助于各国获得现代贸易途径”,因而有必要通过该项《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我国已于2006 年7 月6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共有四章25 条。其中主要内容有:第一,适应范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有关的电子通信的使用(第一条第一款);但是,该公约不适用于“为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因此,该公约主要是适用于厂商之间的( B2B)电子商务。这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是一致的。可以认为,这两项公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全球范围实施该新的公约,将有利于推进国际经济合同(包括货物销售合同)电子化。第二,电子通信的范围。电子通信系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任何通信”(第四条(二)项), 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第四条(四)项),其中,显然只有“电子邮件”才是狭义上、在互联网上才真正通行的电子通信手段,其他则是传统的,或互联网时代之前的电子通信手段。因此,该公约秉承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的基本原则,在适用于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的电子通信方式时,也一并适用先前已使用的电子通信方式。在如今的商业实践中,即便电子邮件非常普及了,人们还需要结合使用其他电子通信手段,有时是必不可少的。第三,对电子通信的法律承认。该公约规定:“对于一项通信或者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或可执行性。”(第八条第一款)这是该公约的关键。一旦某国家成为该公约缔约国,就有义务通过其国内立法实施该条款,保障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合同当事人使用电子通信的权益。在这一意义上,如果电子订约的当事人使用了电子通信,该订约就具有法律效力。可见,该公约的实施必将促进电子订约及全球电子商务。我国已签署该公约,因此,一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就应制定有关国内法,履行该公约义务。
来源: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





欢迎光临 安规网 (http://bbs1.angui.org/)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