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04 ]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2016年第1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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