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大市瞄准认证执法样板区
近年来,苏州开放型经济迅猛发展,2011年进出口总额突破3000亿美元,占全国的近十分之一,世界500强企业有138家落户苏州。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州也蕴藏着巨大的认证市场,目前,在国家认监委注册的173家认证机构,95%以上都在苏州从事认证活动。据统计,苏州已有5400多家企业获得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7229份,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180份,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2923份,苏州已经成了名副其实的认证大市。
一个决心——开启认证执法样板新篇
“苏州是经济大市,也是认证大市,苏州局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应当与苏州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苏州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汪秋霞如是说。打造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既是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苏州局党组决心从“三个健全”入手强基础:
——健全组织。苏州局把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建设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了领导分工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局长主抓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对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督导。认证监管处落实专人管理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建设工作,各办事处和业务部门也配备了一名兼职认证行政执法人员,这些人员中,大部分已经获得了认证执法监管岗位的资质。
——健全制度。苏州局制定了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了相关作业指导书,包括《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理/监管作业指导书》、《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工作作业指导书》、《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作业指导书》等,在全局统一执法标准,完善认证行政执法程序,推动工作全面平衡开展;同时,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认证行政处罚通报机制,认监处加强对辖区内各口岸的指导,严格监管入境CCC产品,对相关企业实施了分类管理。
——健全机制。在江苏检验检疫系统,苏州局体系认证检查率先做到了“两个结合”,即与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的现场审核相结合,与对“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的后续监管相结合。把认证行政执法作为常规业务工作与各项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共同部署、共同实施、共同检查,做到制度保证、机构落实、人员到位,从而形成了以认证监管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为主力、法制工作部门为执法监督的组织机制。
两个提升——加大认证机构检查力度
在推进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的进程中,苏州局把着力点放在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提升服务地方经济水平上,在执法中注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证行政执法样板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今年1~3月,苏州局先后检查了由9家机构(其中2家是国外非法机构)认证的企业9家/11份证书,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其中对4家企业的检查采用审核现场监督的方式。检查共发现认证机构的问题10个,对4家机构发出了问题整改通知书,对2家企业发出行政提示书,对2家认证机构实施了约谈,对4家认证机构进行了立案,目前正在查处中。
三个告知——创新认证行政执法举措
“我们从2008年在全国首批开展认证全过程监管的试点以来,一直在探索中不断摸索和创新,行政提示既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我们柔性执法的一面”。苏州局认监处负责人谈起行政提示时如此表示,不仅因为这项工作是在全国系统首创,他的信心更来自企业的广泛好评。
苏州局“行政提示书”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企业境外机构未经批准在我国从事认证活动是非法的、告知企业所获得的认证证书是非法的、告知企业所获得的认证证书是无效的。以“三个告知”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提示书起到了三个明显的作用:
打击了国外认证机构的非法认证活动。国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非法从事认证活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作为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以前对此除了向企业作一些口头提示和宣传、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外,对从事非法认证活动的国外机构是鞭长莫及,收效甚微,既不能有效遏制非法认证活动,也没有促使认证企业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外认证机构非法认证的现象时有发现。仅去年,苏州局对6家企业发出了行政提示书,目前这些企业已全部改由合法的机构进行认证。
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取得国外机构非法认证证书的企业首先是受害者。非法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是不可能查询到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有不被采信的可能,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得到的却是一张无用的甚至是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证书,这对企业的利益是一种实质性的损害。“行政提示书”不仅提醒了企业其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而且也为企业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维护了公平的认证市场秩序。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认证监管体系,促进了我国认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同。我国境内所有的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时,都要接受“五位一体”的监督。而非法认证机构却逃避了这种监督,从而也就没有了行政检查、人员资质、价格等多方面的监督与限制,这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必然使合法认证机构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利益受到损害。行政监管不仅要对违法认证行为进行查处,更应对合法认证活动实施有效的保护,维护公平的认证市场秩序。
(周永德 张友生)《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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