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0:55

家电企业拉响“空袭警报” 行业标准体系面临紊乱

(来源:环球家电网)
“这相当于给我们家电企业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一位大型家电企业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该人士所指的是,由沈阳消防研究所(以下简称沈阳消防所)负责起草制订的《电器产品消防安全通用要求》(以下简称“电器消防要求”)。据了解,该标准草案一经出台,引起家电企业和相关人士一片哗然,“缺乏依据”、“难以执行”、“制造混乱”是家电企业和业内人士最直接的反应。
这是因为该标准不仅有违反了标准制订原则的嫌疑,同时与现有家用电器标准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在一个产品行业,实行两套标准体系,带给行业和企业的唯一后果就是灾难!”
据悉,“电器消防要求”是计划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的,这意味着该标准一旦发布实施,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就必须执行;同时,该标准涉及范围太过宽泛,不仅涵盖音像、空调、电加热、电动、照明、办公、通讯、厨房家电等几乎所有泛家电产品,同时意图通过该标准将所有的民用电器和工业电器“一网打尽”。
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标准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的实际需求和行业现状,而不能进体现制订者的意志。如果这样的标准真的强势出台,企业执行不下去更是一个问题。”
跨界“空袭”家电标准
本刊记者查阅到,在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中,计划编号为“20091140-Q-31”的《电器产品消防安全通用要求》已于2009年进入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完成年限是2010年。
记者查阅到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官网于2011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电器产品消防安全通用要求>等三项标准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于11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寄发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而在此之前缺乏直接的、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据悉,沈阳消防所表示,该标准一定要制订出来,而且是要在2012年底前。但如此一项事关重大,横跨消防、工业电器、家用电器等多个行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怎么能在没有家电企业和相关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制订出来?一般来说,涉及跨行业的国家标准应与相关行业的标委会及主要管理部门的技术部门充分沟通、研讨而最终形成,缺少这些沟通和协调,所形成的标准带给行业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
业内人士认为,这项标准涉及行业和企业众多,而这种跨行业的标准很容易造成多体系多渠道管理的现象。在并无专业机构和主要企业参与的情况下,整个行业都将是这种多头管理体系的直接受害者。
在采访中遇到这么一种现象,接受采访的企业或人士,都强调“切勿透露企业名称和受访者姓名”。这是因为消防所对于火灾事故拥有鉴定权限,受访者有所顾虑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业内人士认为:“制订标准的要求就是反映社会实际需要。沈阳消防所确实可以横向交叉制订标准,但是其必要性、制订标准的意义和对行业的影响是要通盘考虑的,有权制订、和把标准制订什么样子,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针对一个新的行业,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标准体系;如果涉及的行业已有一套标准体系,那么新制订的标准首先要考虑与原体系的融合,不可冲突。此外还要看所要求的内容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如果是个别现象却要上升到整个行业的高度,那么目的性、合理性就有问题了。”
难以服众何须出台
据了解,制订“电器消防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由电器产品引起的火灾。一位家电企业标准工程师告诉本刊记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认为‘全国每年都有4-5万起火灾,80%是电器产品本身引起’,所以要推出该标准。”
但“80%以上火灾事故都是电器产品引起”仅仅作为结论却并没有具体数据分析,难以说明问题。首先,本刊记者通过网上查阅各种资料,并未查到该数据的出处,也并无直接证据和相关佐证能证明该结论成立。
其次,一位副总工程师告诉本刊记者:“很多事实需要数据说话,‘80%以上都是电器产品引起’的结论是否有全面、具体的案例和分析?这些火灾到底是产品本身出现问题还是仅仅相关甚至只是殃及?因为使用习惯、使用环境也可能造成火灾。比如导线让老鼠啃了、插头插接不牢、墙体内电线老化等等都可以形成火灾隐患进而起火,而这明显不是电器产品本身引起的火灾。虽然该标准叫做《电器产品消防安全通用要求》,但实际上主要针对家用电器产品。缺乏这些具体案例,即使有笼统的数字也不可能让行业和家电企业信服。”
最关键的是,据记者了解,我国现有的家电安全标准GB4706系列已经建立并实施二十几年,并等同采用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该标准在防范电气起火和引发火灾方面已有明确要求,并在实施数十年中得到充分验证。
在家用电器安全设计方面,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706系列已针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制定了完善的一整套安全要求,包括安全通用要求和产品特殊安全要求,其目的就是消除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按照GB 4706系列标准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可以满足阻燃、防火等安全要求。
比如在空调器在电器安全设计方面,国家标准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GB 4706.3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中已经规定:对于与电相关的非金属材料均需满足“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具有抵抗力”和“高温下灼热丝试验”的要求,从产品设计层面上提高空调器的可靠性,减少和降低产品内部起火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杜绝和降低起火隐患。
在2011年12月20日,电热毯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反馈给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意见中第一条就提到:电热毯有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IEC60335-2-17,等同于国家标准GB4706.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如果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电热毯不会有发生火灾的安全隐患。
家电企业也提出:“包括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等家电产品的安全已有国家标准GB 4706系列等(等效采用相关IEC国际标准),并已实行3C认证,相关安全标准中已对包括防火安全(发热、耐热和耐燃等)、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等在内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详细和充分的规定,对家电产品单独列出消防安全要求是否有必要?是否属重复要求?”严重扰乱现有家电标准体系
多年来,家电行业始终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放在标准化工作的首位,建立了全面、系统的安全标准体系。通过积极采用国际安全标准,至2010年已基本将IEC60335系列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全部转化为GB4706系列国家标准,采标率超过97%,其中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共87项,修改采用国际标准4项,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全面接轨,我国的家电产品在安全性方面也得到了全面的保障。
但“电器消防要求”实际上与现有标准有严重冲突,许多条款不仅在GB 4706中已有规定,同时还在多项指标上一刀切,让产品众多的家电行业难以适从。
一位大型家电企业的标准化工程师说:“现有GB 4706系列标准在温升、非正常工作、阻燃等方面已经有了合理的要求,‘电器消防要求’除了单纯提高材料的耐热耐燃指标外,并没有其他新的要求。”
比如“电器消防要求”中的4.2.2.1要求“电器产品塑料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应达到GB/T 5169.16:2002 V-0级要求” 与GB 4706.1中第30章相冲突;
4.2.6.1要求“如电器产品外露的导体部件构成火灾风险或点击风险时应电气连接到保护性接地端子上” 与GB 4706.1中第8章中对Ⅱ类器具的要求相冲突,且目前的国际安全标准和国家标准中是允许这样的器具存在的。如4.2.7要求“电器产品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不仅与GB 4706.1中11章相冲突,而且与目前大部分家用电器产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同时各电器产品在各个期间的工作温度在不同的使用场合中,其温升并不相同,专业人士是不可能做出这种一刀切的规定的。
在现有家电认证体系内,为保证家电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产品性能,满足消费者使用需求并提高舒适度,已有安全认证(3C认证)、性能认证等多种方式;在检测上,也有不同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对整机、零部件、材料乃至一根导线、一个螺丝钉进行严格的检测。但“电器消防要求”一旦发布实施,必将打破这种格局,单独开辟出一个新的认证体系。这样不仅会扰乱现有家电标准体系,同时让家电企业难以适从。
家电企业人士认为,该标准既与现有标准冲突,又不在现有任何一个认证体系内,出台后企业难以适从。这样的标准缺乏可验证性,即使出台也无法落地、难以执行。同时该标准违反行业技术发展方向,脱离了行业技术水平现状。另外从企业和行业机构反馈的情况看,国际上也并没有单独的“家用电器产品消防安全”要求。
所以有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沈阳消防所真的认为现有家电标准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可以对现有标准提出改进建议。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外建立新的体系,后果不堪设想。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1:07

附标准征求意见稿。

Andrew.Zhao 发表于 2012-2-8 11:11

别总是搞出这么多的要求和法规,做好市场监督就好了,天天整这么多文件,累不累啊!中国的认证监管什么时候跟别人GS和UL一样务实,就没这么多事情出现了。。。同样的标准检验出来的东西,为啥别人的东西就不会引起火灾呢

山炮 发表于 2012-2-8 11:18

一些电器生产企业,一方面在埋怨我国标准化工作落后,常被国外设置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当我国在标准上比欧洲要走前一步,率先将电器安全与消防结合起来,就又拿回什么国际上无此规定。我没见过这个标准草案,但一定是采用了一些最新的概念,例如:燃烧流毒性、热释放、烟模糊。考虑防火不应仅从器具本身,还应当考虑火灾环境下的情况。支持沈阳消防研究所!毫无疑问,是赵长征将军搞的标准。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1:31

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分类 14 要求 15 试验 46 检验规则 11 前    言本部分的第3章、第4章、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海尔集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邸曼、张颖琮、张德成、刘凯、王鹏翔、李海涛。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wwnw_007 发表于 2012-2-8 11:32

山炮 发表于 2012-2-8 1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些电器生产企业,一方面在埋怨我国标准化工作落后,常被国外设置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当我国在标准上比欧 ...

我也没有看到此标准。但是同意炮兄的观点。我们的企业十分地难伺候呢!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1:33

电器产品消防安全通用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器产品的消防安全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在建筑中安装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1000V的电器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IEC 60529:2001, IDT)
GB/T 5169.5:1997&nbsp;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第2篇:针焰试验
GB/T 5169.6:1985&nbsp;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用发热器的不良接触试验方法
GB/T 5169.10:2006&nbsp;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0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 灼热丝装置和通用试验方法(IEC 60695-2-10:2000, IDT)
GB/T 5169.1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第16部分: 试验火焰 50W 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IEC 60695-2-16:2000, IDT)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140.1: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第5部分: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EC 61000-4-5:2005,IDT)
GB/T 20285:2006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B 20286:200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分类
民用电器产品根据使用性能可分为:
a) 音像设备;
b) 空气调节设备;
c) 电加热设备;
d) 电动设备;
e) 照明器具;
f) 办公设备;
g) 通讯设备;
h) 厨房家电类。
工业电器电器产品根据用电性能可分为:
   a)低压电器产品,包括低压开关、继电器、漏电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配电柜及其他用电
设备等;
        b)高压电器产品,包括高压开关、配电柜及用电设备。
要求
总则
电器产品若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通用要求
产品内元部件要求
电器产品中应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元部件(组件)。
产品塑料外壳要求
电器产品塑料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应满足GB20286的要求,其燃烧性能应达到GB/T 5169.16:2002 V-0级要求。
电器产品的塑料外壳防护等级应在产品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塑料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的要求,室内使用的电器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
室外使用的电器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防水功能耐磨功能。
地面安装使用的灯具表面面板应具有抗冲击性能。
材料
用于固定载流部件所使用的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8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其它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6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
接线端子、表面尺寸不超过14mm×14mm的绝缘材料部件应满足4.7规定的针焰试验要求,其试验方法GB/T 5169.5:2008的要求
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连接线槽的阻燃性能应满足GB 20286:2006中规定的家电外壳、电器附件及管道阻燃2级的要求。电器内部及电源连接线的非金属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应达到GB 20285:2006要求的ZA2级。
接线端子
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接线端子的标志应清晰、耐久,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导线连接器
        导线连接器应符合GB13140要求。
保护性接地
如电器产品外露的导体部件构成火灾风险或点击风险时应电气连接到保护性接地端子上。
保护性接地端子应设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线之处,并进行防腐处理。保护性接地端子的标志应清晰,并采用适用的图形符号进行识别。
温升元件
电器产品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大温度不超过45℃。
防火性能要求
民用电器产品中工作电流大于0.5A,且使用插头的电器产品的电源线和插头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民用电器产品中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使用阻容降压方式。
民用电器产品中使用插头、且连续加热时间超过30min的电器产品和长时间通电运行的电器产品应选用具有符合下述要求中1)或2)功能,也可同时具有3)或4)功能(可在配套的插座或插头部分实现,但产品出场时必须配套该类插座或插头出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1)过电流报警或超温报警功能。被线路工作电流或监控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保持至手动复位;并在30s内启动断开装置,断开装置的动作时间应不大于25 ms。工作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的85%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探测电器供电线路故障电弧功能。被保护线路发生的电弧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保持至手动复位;并在30s内启动断开装置,断开装置的动作时间应不大于25 ms。未达到报警设定值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探测剩余电流功能。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未达到报警设定值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4)过压报警功能。电源电压或脉冲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120%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民用电器产品中具有超温报警功能的产品,在其监视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光信号应保持至温度低于报警设定值,声信号每5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并保持至温度低于报警设定值;其监控温度不高于报警设定值的85%时,不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电加热设备中的电热水器、热水壶和厨房家电中的电饭锅等类似产品内部应有超温保护功能,保护装置的保护动作温度应该在被监视的加热器件温度高于额定工作温度110%~120% 之间。
用温度开关控制加热温度的民用电器产品的超温保护装置应不能重复使用。
工业电器产品的中的配电柜类产品内部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且应符合下述要求之一:
        使用的组件(部件)外壳为不燃材料,电线电缆燃烧性能为A级;
        使用的组件(部件)外壳为难燃燃材料,且电线电缆燃烧性能低于A级时,应加装温度监控装置或感烟探测装置或其它初期火灾预警(或探测)装置。
交流供电的电器产品要经受住6KV/3KA的浪涌。浪涌发生器能产生一个8/20μs衰减的浪涌电流。脉冲的极性必须是一个正的在相位角为90度施加和一个负的在相位角为90度施加。施加10次浪涌电流,每施加两次变换浪涌电流的极性,连续两次施加浪涌电流之间的时间间隔约30s。浪涌抗扰度试验根据基础标准GB/T 17626.5-2008和表1中的要求进行。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1:34

交流电源输入端口
环境现象        试验规定        试验配置
浪涌        1.2/50(8/20)   
2kV线到地
1kV线到地        按GB/T 17626.5:2008
只要可行,依次施加5次正脉冲和5次负脉冲:
相线之间:1kV;
相线与中线之间:1kV;
相线与保护地线间:2kV;
中线与保护地线间:2kV。
在受试设备交流电源90°相位施加正脉冲,270°相位施加负脉冲,不需要对表1以外(更低)的电压进行试验。
电加热设备耐热性能
防火性能
电热毯等电加热产品的柔性部件外套应选用不燃材料或产品的电源输入端采用故障电弧保护装置保护。
电热毯等电加热产品在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与隔热材料相接触的柔性部件的温度应不超过165℃,发热元件的温度应不超过160℃。
耐热性能
壳体在100℃±2℃的条件下持续1h不能损坏;
壳体在试验球温度为125℃±2℃的条件下持续1h,钢球压痕直径应不大于2mm。
试验
总则
试验的大气环境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要求。
试验样品(以下称试样)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1套电器产品,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试验前检查
在试验前应对试样进行外观检查,试样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在试验前应按4.2、4.3.1、4.3.6、4.4.1的要求对试样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表2。

试验程序
项目序号        试 验 项 目
5.2        防火性能试验
5.3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4        耐热试验
5.5        球压试验
监控报警功能试验
按制造商提出的使用要求安装试样,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不大于100mA/s的速率升高试样被保护线路的工作电流至报警设定值,保持1min,记录试样状态、报警时间、断开装置动作时间。
按制造商提出的使用要求安装试样,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不大于1℃/s的速率升高试样被保护线路的温度至报警设定值,保持1min,记录试样状态、报警时间、断开装置动作时间。
按制造商提出的使用要求安装试样,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模拟故障电弧,记录试样状态、报警时间、断开装置动作时间。
按制造商提出的使用要求安装试样,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不大于10mA/s的速率升高试样被保护线路的剩余电流至报警设定值,保持1min,记录试样状态和报警时间。
按制造商提出的使用要求安装试样,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以不大于0.1V/s的速率升高试样的电源电压至额定额定电压的120%,保持1min,记录试样状态和报警时间。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试验步骤
5.3.1.1将试样按GB/T 17626.5-2008中规定进行试验布置,并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探测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5.3.1.2按GB/T 17626.5-200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1所示条件的干扰试验,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
5.3.1.3按5.2的方法进行功能试验。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17626.5-2008中的要求。
耐热试验
        调节烘箱温度,使电器产品壳体在温度为100℃±2℃的条件下持续1h。
球压试验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1:34

本帖最后由 caballo3157 于 2012-2-8 11:38 编辑


调节试验球温度,使电器产品壳体、开关插座等在试验球温度为125℃±2℃的条件下持续1h。6 检验规则6.1 产品出厂检验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监控报警功能试验;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6.2 型式检验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4年;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6.3 标志6.3.1 产品标志电器产品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a) 使用环境;b) 执行标准代号。6.3.2 质量检验标志电器产品应有防火性能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caballo3157 发表于 2012-2-8 11:40

山炮 发表于 2012-2-8 11: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些电器生产企业,一方面在埋怨我国标准化工作落后,常被国外设置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当我国在标准上比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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